工齡少算15年,這擱誰身上都是天大的事!

  “補發的工資和本月新工資全部到賬了,我的工齡問題徹底解決了!”日前,江蘇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電話回訪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的申訴人戴某時,戴某興奮地告訴他。

  此前,為了讓B市人社部門重新核定並恢復自己1971年至1986年之間的15年工齡,戴某經歷了6年的信訪、訴訟維權之路。在檢察監督下,這起行政申訴案終於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退休才發現少了15年工齡

  66歲的戴某1971年3月進入B市一家鎮辦企業工作,1989年12月,該企業被確認為B市的市屬集體企業。2015年8月,戴某退休。然而,就在戴某辦理退休手續時,他發現由於B市人社部門沒有將他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的工作時間計入工齡,導致他的退休工資僅有1600餘元。

  為了找回工齡,戴某要求B市人社部門重新核定其工齡和退休待遇,但人社部門認為對戴某的連續工齡審定和養老待遇核定沒有錯誤。2016年5月,戴某向B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B市人社部門的行政行為違法,重新核定其工齡和退休工資待遇。法院審查認為戴某僅是以信訪形式向人社部門主張自己的請求,人社部門針對其信訪事項也已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了答覆,戴某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遂裁定駁回了戴某的起訴。

  2017年3月,戴某書面向B市人社部門提出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要求重新核定其工齡和退休待遇,人社部門答覆:對他的工齡審定和養老待遇核定並無不妥。戴某對答覆不服,再次向B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二審和再審,戴某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從信訪到訴訟,從一審、二審到再審,B市人社部門和法院均認為,根據江蘇省和A市兩級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有關規定,戴某所工作的企業於1989年由鎮辦企業改為市屬集體企業,鎮辦企業的城鎮户口職工,溯及補辦用工手續的時間最早為1986年10月。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期間,該企業屬於鎮辦企業,不能計算連續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

  檢察監督有了新發現

  2020年9月,戴某向A市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督。該院經審查後認為生效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1995年3月1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後的附件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後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該院認為戴某的情況符合這一規定,應當認定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此外,江蘇省政府1996年1月5日頒佈、1997年12月15日修正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也作出了類似規定。二者的效力層次均高於省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的文件,且頒佈時間均在其後面,應優先適用認定戴某的連續工齡。A市檢察院遂提請江蘇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江蘇省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仔細審閲卷宗後認為,按照戴某的陳述,和他一起進廠工作的多名工人均核定了連續工齡,只有他一人未認定連續工齡,對他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公平;B市人社部門對戴某和其他同進廠的同事在工齡認定上存在同等情形不同等對待的情況,必然有一錯誤。承辦檢察官調查後,確認了同等情形不同等對待的事實。

  抗還是不抗?江蘇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聯席會議和省檢察院專家論證會都存在爭議,因為連續工齡計算涉及計劃經濟時期的特定歷史背景、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等問題,該案政策性很強,案例檢索也沒發現類似情況,案件陷入了僵局。

  承辦檢察官向分管領導彙報後,分管領導要求辦案人員聽聽主管部門的意見。承辦檢察官遂向江蘇省人社廳有關專家諮詢。專家答覆稱,工齡連續計算需滿足三個條件:企業從小集體升為大集體;職工必須是城鎮户口;必須是企業的正式職工。對照這三個條件,承辦檢察官進一步調取了戴某的户籍信息和企業的工商資料。經反覆核實,確認戴某是城鎮户口;鄉鎮企業原始檔案不齊,沒有職工花名冊,無法查到戴某的名單,最後還是在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上才查到企業的主要人員名單,戴某作為企業工會主席赫然在列。

  承辦檢察官最終確認戴某是城鎮户口且屬於正式工,符合計算連續工齡的條件。通過調查核實和諮詢專家,承辦檢察官認為,B市人社部門對戴某的工齡認定不合乎規定。

  今年6月,承辦檢察官就此案向江蘇省檢察院檢委會彙報,擬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江蘇省檢察院檢委會委員討論後,建議要核實覆函的效力以及人社部門未適用該覆函的原因,同時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查明事實、化解爭議。

  “戴某多年信訪、訴訟維權,但沒有哪個部門給其指出一條正確的路,致使他走了大量的彎路,問題得不到解決。不論本案是否提出抗訴,都要解決本案不公正待遇的問題。”江蘇省檢察院檢察長劉華表示。

  公開聽證化解6年爭議

  7月8日,江蘇省檢察院就戴某與B市人社部門行政確認檢察監督案進行公開聽證。聽證會邀請了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律師代表擔任聽證員,戴某的兩位老同事作為證人也參加了聽證。

  江蘇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出示了調查獲取的證據和法律文件,並對覆函的效力、適用範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釋法説理,明確聽證焦點。戴某陳述了申請理由,他認為人社部門的行為使他遭受了不公,質疑“同時進廠一起參加工作的都認定(計算連續工齡)了,為什麼我的沒有認定?”

  聽證員圍繞認定戴某連續工齡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進行了提問,最終建議人社部門從情、理、法角度綜合考慮戴某的問題。B市人社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會積極處理戴某的問題,如若在執行有關政策中存在差錯,會堅持有錯必糾,待請示上級人社部門後按規定更改。

  7月中旬,B市人社部門重新核定了戴某的工齡,為其恢復了1971年至1986年之間的15年工齡。7月29日,戴某向檢察機關撤回了監督申請。

  至此,這一起長達6年信訪、訴訟維權之路的行政申訴案,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終於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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