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違法一元論”視野下“兩頭騙”案件定性分析

由 簡振武 發佈於 綜合

“兩頭騙”是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類犯罪現象,指的是存在前後兩個廣義上欺騙行為,行為人通過第一個行為騙取財物後,又以該財物為工具,實施第二個欺騙行為。由於“兩頭騙”同時涉及民、刑法律關係,行為性質認定較為複雜,其並不能等同對兩個欺騙行為規範認定的簡單相加,而僅是在兩個欺騙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因而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造成“類案異判”。

一、司法實踐中典型的“兩頭騙”的主要情形

通常而言,司法實踐中典型的“兩頭騙”案件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形:騙物處分型

行為人以租車名義騙取車輛使用權,後將租賃車輛作為擔保物向第三人借款後,並對車輛與借款均不予歸還。典型如:

(1)曹忠合同詐騙案。以真實身份向車行租賃車輛,偽造證件資料質押車輛以獲得借款。法院判決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一罪,前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後行為系贓物處置。

(2)林擁榮合同詐騙案。以真實身份向車行租車,冒充車主質押車輛以獲得借款。法院判決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前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後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連續犯數罪併罰。

第二種情形:擔保欺詐型

行為人隱瞞真實經營狀況,欺騙擔保人獲取擔保,又以該擔保為條件,欺騙他人訂立合同但不履行。典型如:

1.秦文合同詐騙罪案。以虛假抵押,隱瞞公司真實經營狀況的方式獲得其他公司擔保,並以此向銀行申請貸款而不歸還。法院判決構成合同詐騙罪一罪,前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後行為無罪。

2.董少晗貸款詐騙案。以高報所購車輛的車型和價格、虛開首付款收據、偽造車輛合格證複印件等手段,騙取公司提供擔保,進而獲得銀行貸款事後未歸還。法院判決認為前行為無罪,後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從對上述“兩頭騙”典型案件中可以看出,區別於其他類型案件,該類型案件疑難之處在於如何對“作為詐騙對象的財物在前後兩者之間流動作出恰當的刑法評價”,由於刑法並沒有對財物的分配與流轉作出特別規定,在定性問題上往往較為困難。

事實上,以民法的視角來看,“兩頭騙”類型案件屬於廣義的無權處分行為,系行為人將非屬於自身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兩頭騙”類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損失難以認定原因在於,該種犯罪可以被視為民法上的“無權處分”,正是“無權處分”的效力存在不同民法後果,造成了刑法定性困難的局面。因此,如何在“兩頭騙”案件中妥善提取刑法據以作為評價基礎的構成要件要素,防止法律與法律之間產生傾軋的後果,是解決“兩頭騙”類型案件亟待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運用“法秩序統一”原理或對此有所裨益。

二、“法秩序統一”原理源流與適用

“法秩序統一”原理,指的是法律應當對作為評價對象的事實,得出統一的結論。若一行為在某個部門法中被評價為違法,則不能在另外一個部門法中被評價為合法,否則公民將無法通過法律來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被允許。

“法秩序統一”的理念源於西方刑法史上對“不法”問題的大討論,誕生出“嚴格的違法一元論”“緩和的違法一元論”“違法多元論”三種觀點。最初,從“不法”的統一性概念出發,卡爾·恩吉施教授在其文章《法秩序的統一性》提出了“法秩序統一”原理,系統論述“違法的一元論”主張,奠定了其在一段時間內作為德國通説的基礎。他認為:“在特定法秩序內,一個抽象或具體的行為,同時顯得是被要求的和不被要求的,或者是被禁止的和不被禁止的,或者完全是被要求的和被禁止的,基於存在論的理由,是不可能成立的。”以他的觀點不同法域之間的違法性判斷及其標準應當保持絕對的一致,因而,這種觀點也被稱為“嚴格的違法一元論”。

不過,雖然該理論主張上容易被人接受,但其邏輯上則存在紕漏。首先,在若規範矛盾的排除是存在論的要求的話,那麼對於緊急避險這一行為,民刑的評價應當保持一致,亦即刑法上的避險人在避險得當的情況下民法上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法規範作為法理唸的現實化,依循“無法律理念即無法律規範”的邏輯。若徑直將這些法律理念在法效果上統而為一,恐怕既無法發揮出在統一層面的法效果,又可能使基於多元價值和不同社會需求而不斷髮展成熟的法治國倒退回到“諸法合體”的時代。

於是,“緩和的違法一元論”應運而生。所謂的“緩和的違法一元論”,用德國學者羅克辛的話來説,“法秩序統一”應當從兩個維度加以理解:第一,在刑法中,民法或者行政法中的合法性,是否能夠在任何情況下都排除一個符合構成要件的舉止行為的違法性?第二,在刑法中,民法或者行政法中的違法性,是否能夠在任何情況下也具有刑法上的違法性?基於對該前後兩個問題的不同回答,認為“前置法評價是合法的,刑法也應當評價為合法,但前置法評價為違法的,刑法應當按照自身違法性的獨立判斷來確認”的觀點就被稱為“緩和的違法一元論”。

然而,“緩和的違法一元論”在傳入日本後,產生了強烈的“水土不服”。日本作為大陸法系繼受法國家,基於法律制度的後發性,民法、行政法與刑法所規制事實並不完全重合,導致產生刑法所將要評價為不法的事實,前置法上卻並無評價的窘境。此外,也有不少日本學者認為,在合法性問題上對前置法作出的妥協,與其説是刑法具有謙抑性的特徵,倒不如説刑法在該種解釋模式下喪失自身獨立價值。於是,基於對“違法一元論”的質疑,越來越多的日本刑法學者開始主張“違法多元論”。該學説認為,“法秩序統一”的前提並非金科玉律,刑法的合法性與違法性評價必須以是否值得刑罰處罰的實質的違法性為依據,而非前置法。

當然,以本文的觀點,“法秩序需要統一”仍應當作為底線堅持。在合法與違法當中往返徘徊,無疑會動搖普通公民的法信仰,動搖法律權威的根基。因此,本文將採用“緩和的違法一元論”作為理論框架進行分析。

三、“違法一元論”視野下“兩頭騙”案件定性與分析

對於“兩頭騙”案件,前文已有分析,在民法上可以被視為“無權處分”之行為,根據法秩序統一原則,其行為的刑法評價應基於民法上的判斷產生,民法上的無權處分是否成功,表明法秩序上民法對財產流轉關係是否認可,其結果也影響刑事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的產生。通常來説,一項無權處分關係中,存在原所有權人、無權處分人以及受讓人三方構造。在成功的無權處分情形中,僅存在原所有權人對無權處分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失敗的無權處分中,則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對無權處分人各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該三種請求權之上,各自產生不同的刑法罪名。具體來説,判斷過程如下:

(一)民法上的判斷

1.成功的無權處分

(1)騙物處分型

在騙租車輛轉讓、設立擔保類型案件中,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之間法律行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均有效,受讓人受讓時為善意,以合理價格轉讓,並完成物權變動。在該類型案件中,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應當着重審查受讓人能否被認定為善意,唯有僅當行為人轉讓的負擔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時,方可能構成善意取得。若構成善意取得,則原所有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2)擔保欺詐型

在擔保欺詐型案件中,無權處分能否成功,取決債權人對行為人欺騙他人為自己提供擔保財產行為是否明知或應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若債權人對行為人欺騙行為並不知情,則該抵押合同有效,擔保人僅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向行為人要求損害賠償。

2.不成功的無權處分

(1)騙物處分型

可以看到,大部分的騙物處分型案件中,處分行為均不可能有效,此時受讓人確定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以違約或受欺詐為由要求行為人承擔違約或返還財產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為人取得所有權人財物這一環節上,若行為人以租賃等方式取得權利外觀,則可能需要向所有權人承擔未支付租金等因違約而產生的財產給付責任。

(2)擔保欺詐型

在擔保欺詐型案件中,行為人試圖對擔保財產處分同樣可能處於不成功的狀態,如當債權人主張主債權合同因行為人欺詐而歸於無效或擔保物權設立失敗時,此時主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享有對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刑法上的判斷

1.成功的無權處分

(1)騙物處分型

騙物處分型“兩頭騙”案件在成功的無權處分狀態下,僅存在原所有權人享有對無權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取得權利外觀的方式確定其不同罪名,比如在“兩頭騙”案件中騙取他人提供出售、設立擔保授權文件後實施為自己利益而為之的出售、設立擔保行為,前行為構成詐騙類犯罪。

(2)擔保欺詐型

在無權處分成功的狀態下,擔保欺詐型“兩頭騙”中,首先應當依據擔保人對行為人關於擔保財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行分析,此時行為人對擔保人的侵害行為,符合詐騙類犯罪構成要件。

其次在該類案件中,由於通常存在第二個欺騙行為,即行為人欺騙債權人而訂立合同,由於該合同存在合同欺詐及違約的行為,屬於民事不法,但對於該行為並不應進行刑事不法的評價,因被害人的損失在民法上確定的轉移給了擔保人。至於擔保權利能否實現,屬於執行的問題,而與刑事不法的定性無關。

2.不成功的無權處分

(1)騙物處分型

在騙物處分型“兩頭騙”案件中,所有權人與受讓人對行為人均享有請求權,但其請求賠償對象不同,在前行為以租賃方式獲得財物時,所有權人請求權指向租金,受讓人請求權指向因喪失財物而帶來的損失。

因此,此時若行為人實施合同欺詐的方式取得租賃物且拒不支付租賃費用,則有可能構成詐騙類犯罪,其犯罪對象為租金。但若行為人未實施合同欺詐,則前行為僅為民事違約,不構成犯罪。對於後行為應當評價為詐騙類犯罪。

(2)擔保欺詐型

在無權處分不成功的擔保欺詐型“兩頭騙”案件中,也同時存在兩項民事不法,首先是對擔保人的欺詐,但由於未對擔保人造成財產損失,不符合刑法財產類犯罪構成要件,不能被評價為刑事犯罪。其次是對主合同債權人的合同欺詐,應評價為構成詐騙類犯罪。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馬景軒)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