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遇婚前隱瞞重疾 可申請撤銷婚姻

由 酒書端 發佈於 綜合

  小明和小紅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三個月後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小紅偶然發現了小明婚前患有艾滋病的病歷資料。婚後小明一直隱瞞小紅進行藥物治療,小紅得知這個消息又氣又惱,難以接受。在家人的安慰下,小紅慢慢冷靜下來,家人提醒她,畢竟還沒辦酒席,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她還算“未婚”,至於已經領取的結婚證,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天津南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周樂樂介紹,隨着強制婚檢制度退出歷史舞台,法律不再強制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婚檢。但是實踐中,因婚後發現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離婚的案例卻屢見不鮮。《婚姻法》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無效婚姻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該禁止條件,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該修改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明確了疾病不再是婚姻無效的條件,即便患有疾病的男女結婚,也不會被當然認定為無效,且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即便是一方知曉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姻是否撤銷,也由當事人決定;另一方面,這也是夫妻忠誠義務的體現,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並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從而有利於培養夫妻坦誠相對的善良風俗。

  本報記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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