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廣州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黨員幹部涉農村土地違紀違法問題專項整治,近期通報了4起黨員幹部侵佔農村土地典型問題。如某街道一位黨員幹部違規購買某村集體宅基地,違法建成87套房屋用於出租,拒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手續,拒不繳納出租屋綜合税,累計欠繳綜合税11萬餘元。
不查不知道,一查又是一個“房叔”。黨員幹部違規佔用農村土地並進行違法建設,不僅侵害了農民利益,影響了職務廉潔,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更觸碰了法律法規紅線。我們就來看看這位黨員幹部的一些違法事實吧。
通報説,該名黨員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2005年至2015年間,於是筆者翻閲了當時的相關法律和規定。比如,《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提出,“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廣東省於2000年制定了農村宅基地標準: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