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政法”微信公眾號消息,2020年9月3日,媒體曝光後,內蒙古派出由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紀委監委、組織部、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監獄管理局組成的聯合工作組進駐呼倫貝爾市,依紀依法開展案件調查工作。現將調查情況通報如下:
巴圖孟和,男,蒙古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陳巴爾虎旗西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人。
△巴圖孟和
1992年5月12日,巴圖孟和因殺害同村村民白某春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關押於陳巴爾虎旗看守所。
1993年6月9日,巴圖孟和因故意殺人罪被原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1993年9月28日,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出所並長期脱管漏管。
2007年7月陳巴爾虎旗(以下簡稱陳旗)看守所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之後巴圖孟和違規入黨、違規當選嘎查達(村主任)、違法當選蘇木、旗人大代表。
2017年4月11日,公安機關經對羣眾舉報核實,將巴圖孟和依法收監。經檢察機關偵查,巴圖孟和在擔任嘎查達期間涉嫌貪污29萬餘元。
2018年6月14日,陳旗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巴圖孟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與原判故意殺人罪剩餘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違法辦理保外就醫情況
1993年6月,巴圖孟和故意殺人案判決生效後,在待投送監獄執行刑罰期間,時任陳旗衞生局會計佟拉嘎(巴圖孟和母親)和時任陳旗人大教工委主任朝魯門(巴圖孟和姑父),通過時任陳旗醫院院長韓某山、副院長吳某福開具虛假病情診斷書,先後請託時任陳旗看守所所長齊林、指導員卜玉貴、副所長張洪富,剛卸任的陳旗檢察長拉某、時任陳旗政法委書記陳某、陳旗檢察院負責人圖某和時任陳旗旗委副書記塔某榮,塔某榮打電話要求時任陳旗公安局局長礎古蘭為巴圖孟和辦理“保外就醫”,礎古蘭與時任陳旗公安局副政委天某商量後,在巴圖孟和“保外就醫”審批材料上簽字。上述人員在明知巴圖孟和不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情況下,違反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關於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規定,於1993年9月為巴圖孟和違法辦理保外就醫出所。
長期脱管漏管情況
巴圖孟和1993年9月至2007年5月“保外就醫”期間,在陳旗巴彥庫仁鎮等地居住、生活。陳旗看守所未按規定向相關司法機關送達保外就醫相關法律文書,未履行保外就醫考察、續保、收監等職責;派出所未履行重點人員管理職責,未採取監管、列管措施;陳旗檢察院未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擔保人佟拉嘎、朝魯門未盡擔保人義務,導致巴圖孟和長期脱管漏管。
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情況
2007年7月,巴圖孟和為取得“合法身份”,與佟拉嘎持刑事判決書(蒙文)到陳旗看守所請託時任看守所所長海平,海平指使時為看守所內勤慧某(聘用人員)負責辦理此事,慧某在不瞭解巴圖孟和案案情及看不懂蒙文判決書的情況下,按照海平的要求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且未填寫“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的情況。
違規入黨情況
2010年6月,巴圖孟和請託時任陳旗西烏珠爾蘇木黨委書記陶道辦理入黨事宜。陶道授意時任蘇木黨委組宣委員石某、嘎查大學生村官李某代填代寫有關入黨材料,隱瞞巴圖孟和曾受刑事處罰的事實,在未經黨支部培養考察、大會討論決議和蘇木黨委集體討論表決的情況下,為巴圖孟和違規辦理入黨手續。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有關規定,蘇木黨委作出不予承認巴圖孟和黨員身份的決定。
違法當選人大代表、違規當選嘎查達情況
在陶道一手操縱下,巴圖孟和於2009年4月、2011年8月,違法當選西烏珠爾蘇木人大代表;2012年11月,違法當選陳旗人大代表。2009年10月、2012年7月、2015年7月巴圖孟和違規當選陳旗西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嘎查達。
信訪舉報情況
經向有關部門和韓某(被害人母親)瞭解,韓某曾向陳旗政法委、陳旗公安局等部門反映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問題。2016年4月,韓某重新反映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等問題,呼倫貝爾市和陳旗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於2017年4月11日將巴圖孟和依法收監,但未及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目前,已查明在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長期脱管漏管、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違規入黨、違規當選嘎查達、違法當選人大代表及有關部門受理韓某信訪事項不作為、慢作為等環節中,多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存在管黨治黨不力、失職失責、失管失察以及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已認定84名責任人,其中廳級幹部8人,處級幹部24人,科級幹部33人,其他幹部9人,已故10人。已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4人,其中10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給予誡勉談話等組織措施處理20人。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司法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央視新聞綜合內蒙古政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