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堵“專利減刑”漏洞:一度成違法減刑捷徑,最高法全面收緊

封堵“專利減刑”漏洞:一度成違法減刑捷徑,最高法全面收緊

內蒙古自治區高院。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紙面服刑”案的曝光近期引發廣泛關注,其中引出的違法保外就醫、購買或假冒專利減刑等問題引人思考。澎湃新聞採訪梳理發現,專利減刑制度經歷的從寬鬆到規範的過程。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的“紙面服刑”7年案中,因殺人入獄的內蒙古罪犯王韻虹經違法保外就醫,在獄外活動長達7年,結婚、生子、旅遊、工作一樣都沒有落下;而更早前,王韻虹從無期徒刑“一步到位”減刑到有期徒刑15年,也系通過購買專利獲得立功而得以實現。

多年後查明的真相顯示,一些監獄裏的“發明家”,原來是假的。

購買或者假冒專利謀求減刑這一操作,在廣受關注的雲南孫小果案中也曾被揭露過:2009年11月,孫小果非法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被認定為重大立功,減刑2年8個月。

相似的是,兩起案件的減刑均有家人及監獄公職人員的裏應外合。他們的套路是:利用發明創造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的法律規定,通過購買或運作,將不是自己的發明申請為專利,然後申請大幅減刑。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澎湃新聞梳理的20餘個非正常專利減刑案件顯示,技術含金量較低的實用新型專利成為罪犯謀求大幅減刑的首選。

多名法律專家向澎湃新聞介紹,“專利減刑”制度運行30餘年來,經歷了從寬鬆甚至濫用,到全面收緊的過程。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法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認定為重大立功的大門徹底關閉。

但若想杜絕專利立功減刑過程中弄虛作假、權錢交易等不法行為,尚需在刑罰執行方面建立細緻嚴密、便於操作的制度和規範,並接受廣泛監督。

專利減刑往事:赤峯原市長以11項專利申請減刑失敗

對於“專利減刑”,王韻虹服刑的呼和浩特第一監獄並不陌生。

在王韻虹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2009年,一名曾經身份“顯赫”的罪犯被關進了呼和浩特第一監獄:內蒙古自治區赤峯市原市長徐國元,曾經的正廳級領導幹部。

2009年8月13日,徐國元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兩年後,關於徐國元的減刑申請提交到了自治區高院的案頭,一同提交的還有其服刑兩年中,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11項實用新型專利證明。

貪官服刑改造兩年,一轉身,成了成果豐碩的“發明家”。

通常來説,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按2009版《刑法》,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當年5月1日起實施)對此條進行了修改: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當時,呼和浩特第一監獄以徐國元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為由,報請監獄管理部門審查後,提請自治區高院對徐國元減為有期徒刑15年。

從死緩減到有期徒刑15年,這樣的減刑幅度申請,並不多見。11項實用新型專利,是主要砝碼。

最高人民法院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年第3輯)》將徐國元減刑案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披露。在案件的審查中,關於徐國元的立功與減刑問題,監獄、檢察與法院出現了觀點分歧。

封堵“專利減刑”漏洞:一度成違法減刑捷徑,最高法全面收緊

最高人民法院編輯的《人民法院案例選(2014年第3輯)》。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爭議的焦點是:徐國元11項專利發明是否具有獨立性和實用性,以及將實用新型專利認定為“重大立功”是否適宜。

檢察機關認為,徐國元被授予11項實用新型專利屬於有“重大立功”表現,同意減為有期徒刑,但應降低減刑幅度。

《刑法》第78條規定的應當減刑的6種重大立功表現之一,即為“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內蒙古自治區也曾出台相關規定,將實用新型發明納入“發明創造”範圍中,即實用新型專利亦屬於“重大立功”表現。

但最終,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在審理這起減刑案時,否決了“重大立功”。

法院經過開庭、調查,發現了多個問題:1、徐國元並無與發明有關的學習或工作經歷,服刑環境內無相關基礎理論書籍、資料,也沒有研究專利過程中形成的原始底稿、草圖等;2、其對自己專利的專業細節、具體技術數據陳述不清;3、有些發明專利無任何實用價值,僅為技術上可行的一種“方案”;4、徐國元提供了一些廠家和公司就其專利的轉讓或拍賣與其聯繫的“函件”,但經核實,這些廠家、公司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回避購買徐國元專利一事,無法證實存在購買其專利的事實。

由此,法院認為,徐國元的11項專利的實用性、獨立性存在明顯問題,在創造性方面與現有技術相比,也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不能作為重大立功減刑的依據。

2012年11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對徐國元11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性、實用性不予認可,將其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原判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標準模糊時代:內蒙古及時修補漏洞

徐國元減刑案,成為內蒙古司法機關審視“專利減刑”制度的契機。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徐國元減刑的前一年,同監服刑的王韻虹通過買來的專利被認定為立功,於2011年3月從無期減刑到有期徒刑15年。直到8年後,這個非正常的減刑才被查出。

在徐國元案中,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指出:監獄機關提請依據“實用新型專利”作為重大立功表現予以減刑的,法院審查時應對實用新型專利所具備的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特徵,及其技術含量和對社會生活、生產領域的重大影響程度作出判定。

總之,應嚴格把握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標準,而不是有專利必立功、必減刑。

“服刑人員可因專利減刑,始於上個世紀80年代末。”曾在勞教所工作多年的刑事律師王甫介紹,1989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座談會紀要》,首次明確服刑人員“在生產中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應認為“確有立功表現”,進而作為可以減刑的條件。而後在1997年刑法大修中,第78條明確規定“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屬於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該法條沿用至今。

但就何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刑法中並沒有對其作進一步細化,究竟什麼樣的專利可以申請減刑,如何認定、如何申請、減刑幅度等問題,全國也沒有統一的規定。

根據《專利法》,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因此,從字面上看,獲得專利就可認定為“有發明創造”。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一些地區根據本地情況出台了相關的規定。

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頒佈的《關於審理減刑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認定為重大立功的第三項“有發明或重大技術革新”,一般是指“在服刑期間獲得一項以上專利發明,或者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三項以上外觀設計專利的”。

甘肅省2009年出台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明創造、技術革新進行表彰獎勵的辦法( 試行)》,規定了表彰獎勵的類型分為記功、立功、重大立功三類。獲得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給予記功,獲得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給予立功,獲得一項發明專利權、或獲得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或獲得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給予重大立功。

而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在徐國元案的審理中,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含金量”提出了質疑:

首先,專利部門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申報、審批較為簡單,並且只作書面審核,不作實質性審核,在確定無相同專利的情況下,即可授予實用新型專利;

其次,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創造專利從難易程度和審批程序的嚴格性看,不具有可比性,將實用新型專利納入發明創造範圍,降低了發明創造的難度;

再次,司法機關如果僅作書面審查,很難確定實用新型專利研製的獨立性。

故,將實用新型專利納入發明創造範圍,以及刑法規定的重大立功範疇,刑罰執行機關使用且不做實質性審查,有可能成為罪犯規避刑罰的手段。

2013年初,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基於徐國元減刑案及類似案件暴露的問題,主動聯合自治區檢察院、司法廳,共同下發《關於實用新型專利不再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通知》,決定實用新型專利不再作為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據,及時彌補了減刑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的漏洞。

全國整頓:“實用新型專利”一度成減刑捷徑

在刑事律師王甫看來,法律所規定的“專利減刑”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問題出在實踐操作中經常被人鑽空子、走捷徑。

“雖然經濟效益已非考量監獄企業的主要指標,但為改進監獄企業生產技術、提高效益,將罪犯服刑期間發明創造和重大技術革新作為重大立功仍有必要。即便不是為了監獄企業,若有罪犯通過學習和研發,有發明創造和重大技術革新,幫助任何其他企業提高效率和效益,仍屬於可證明罪犯改造成果的教育貢獻,理當得到立法和司法的認可與鼓勵。”王甫説,值得注意的是,專利等知識產權法律在我國屬晚近興起的新型法律,相比刑法和勞動改造制度較為滯後,刑罰執行實踐中有關“發明創造和重大技術革新”標準參差不齊,被利用來立功減刑,進而引發裏外勾結、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情形。

“一個小學都沒有畢業的罪犯,去申請一個技術含量較高的專利,其學歷、知識背景符不符合,多查一下就應該能發現問題。”一位資深專利專家向澎湃新聞介紹,一些罪犯暗中作假,投機取巧,有的並沒有參與發明創造活動,“有的(對其申請的專利)見都沒見過,聽都沒聽過”。

這位專家介紹,正如上述內蒙古高院所指出的,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除發明外,後兩者國家主管部門審核時並不進行實質審查,通常情況下,其對於技術革新的推動,與發明不可相提並論,以至於有些四處鑽營的罪犯付出較小的成本便可完成,典型的手段便是花錢買別人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而被認定為重大立功。

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介紹,《刑法》78條中應當減刑的6大情形,除了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外,還有阻止、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在抗災或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等。後面幾種情況,出現的概率較小。此外,相對於案件審理階段不能與家人聯繫,罪犯在監獄服刑後,可以和家人甚至朋友經常溝通,獲知外界信息便利,進行買賣專利交易,也難度較小。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的2010年前後數年共20餘起通過非正常專利減刑的案例發現,其中十之八九涉及“實用新型專利”。

2014年初,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一經披露,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張海因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此後,他多次通過假立功獲得減刑,2011年1月,張海實際服刑不到6年即刑滿釋放,隨即逃往境外。

後經查實,張海服刑期間的一次重大立功,即是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而據此經監獄申報為重大立功。

張海等案曝露的違法減刑、假釋等問題,引發系列整頓行動:廣東涉及張海案的24人被立案查辦;中央政法委於2014年2月制定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從2014年3月開始,在全國部署開展了為期9個月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

在中央政法委下發的《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的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

同時,對上述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曾尺度不一:有人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立功,有人十幾項不算

中政委對三類犯罪專利減刑的意見,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排除在重大立功之外,堵住了這條減刑捷徑。但在其他案件中,針對實用新型專利,司法機關在裁量是否減刑時尺度不一:有人申請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就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而獲得較大幅度減刑,一次減刑幅度最大的達到3年;有人申請了十幾項實用新型專利,即便監獄認為是重大立功,法院卻未裁定減刑。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貴州遵義市中院“姜遠康減刑裁定書”顯示,罪犯姜遠康於2002年2月因犯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經多次減刑,又於2014年4月10日,監獄管理部門提出減刑建議。

遵義中院查明,姜遠康自服刑以來,認真遵守監規,積極追求改造,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共獲評改造積極分子兩次;因在勞動改造中發明“四主軸羣鏜牀”並獲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屬技術革新,成績突出,2013年2月獲遵義監獄立功獎勵一次。2014年5月9日,法院裁定姜遠康減刑2年。

2015年10月,山東日照市中院公佈的“許某某減刑裁定書”顯示,2013年11月22日,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日照中院認為,許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發明的“模版垂直度測量裝置”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構成重大立功,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於2015年10月21日,裁定對許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並相應縮減緩刑考驗期一年零六個月。

同樣是2015年的裁判案例,江蘇蘇州市中院公佈的“楊某某減刑裁定書”,裁判標準則嚴格得多。

該裁定書顯示,2012年9月11日,楊某某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5年5月14日,蘇州市司法局提出減刑建議,認為罪犯楊某某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主動接受矯正;平時表現較好,能守法經營,年納税額三百多萬;2014年獲得實用新型專利15項;能熱心公益,積極回報社會,資助貧困學生就業,關心孤寡老人。建議對罪犯楊某某予以減刑,並縮短其緩刑考驗期。

但蘇州中院認為,罪犯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雖然取得多項實用新型專利,但並未取得發明創造專利,不符合緩刑考驗期間減刑的法定情形。最終於2015年5月27日,裁定對楊某某不予減刑。

封堵“專利減刑”漏洞:一度成違法減刑捷徑,最高法全面收緊

呼和浩特第一監獄。 內蒙古監獄微信公眾號 圖

全面收緊:“專利減刑”套路案糾正多起,多人被收監

罪犯申請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算重大立功?對於這一爭議問題,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收緊了關卡。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該規定於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規定的第五條第一款(四)明確:“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但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王甫認為,僅將“發明”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使得這項減刑規定在“質量”方面有所保證。但是,僅靠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並不能杜絕監獄執行刑罰過程中裏外勾結購買專利減刑的情況,若想杜絕專利立功減刑過程中弄虛作假、權錢交易等不法行為,尚需在刑罰執行方面建立細緻嚴密、便於操作的制度和規範。而且,嚴格執行與廣泛監督缺一不可。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近兩年,隨着政法機關開展的教育整頓、自查自糾等一系列舉措,敢於刀刃向內、刮骨療毒,各地已有多起利用假冒、購買專利立功減刑的案件獲得糾正。在這些案件中,有多名服刑罪犯當年一減就是3年,實現了提前刑滿釋放,而在被查後再次收監服刑。

其中,對甘肅臨夏監獄“專利減刑”窩案的查處是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12月13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接連發布三份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披露了三名罪犯違法通過“實用新型專利”獲得大幅減刑的內幕。

因涉及曾震動一時的蘭州鐵路局原總會計師張寧挪用數十億元鉅額公款案,甘肅一家投資公司的股東嵇魁2006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15年,後河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2008年1月23日,嵇魁被交付甘肅省臨夏監獄執行刑罰。

上述裁定書顯示,2009年9月28日,臨夏監獄以罪犯嵇魁、楊龍自主開發“監獄罪犯管理教育”專用軟件為由,未經甘肅省知識產權管理局確認,給予罪犯嵇魁立功一次,並據此於2010年5月25日提請減刑,同年6月23日臨夏州中院對嵇魁裁定給予最高幅度減刑3年;2012年6月4日,臨夏監獄又以罪犯嵇魁獲得三項國家級“實用新型專利”為由,未經甘肅省知識產權管理局確認,未經甘肅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給予嵇魁重大立功一次,並據此於2012年6月19日提請減刑,同年6月29日臨夏州中院再次對嵇魁裁定減刑3年。

兩次減刑便達6年,加上此前還減刑一次,共三次減刑後,原本被判15年的嵇魁只服刑不到7年,於2013年4月29日刑滿釋放。直至多年後的2019年,白銀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述兩次減刑違反了我國刑法、最高法司法解釋及甘肅省監獄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等出台的一系列相關法律、規定,向白銀中院提出糾正意見。2019年3月1日,臨夏監獄決定撤銷嵇魁的“立功、重大立功”。

白銀中院經審理後,對罪犯嵇魁的兩次3年減刑分別變更為減刑1年。由此,已經出獄的罪犯嵇魁需繼續服刑4年。

上述裁定書顯示,與嵇魁一同申請專利的罪犯楊龍,也因立功曾於2009年12月10日被減刑3年,經過糾正,已刑滿釋放的楊龍需繼續服刑2年;另一名曾與嵇魁一同申請專利的罪犯王強也曾因立功減刑2年,被糾正為減刑1年。

封堵“專利減刑”漏洞:一度成違法減刑捷徑,最高法全面收緊

臨夏監獄民警正在進行廉政考試。臨夏監獄動態微信公號 圖

澎湃新聞搜索媒體公開報道發現,2019年至2020年,臨夏監獄已有多名民警被查、被判。多名監獄民警被法院認定,在服刑罪犯監管改造工作中,利用職權收受罪犯本人及家屬好處,徇私舞弊為多名罪犯報請減刑;與服刑罪犯形成利益團伙,在監獄內非法傳遞手機、現金、銀行卡、香煙等違禁品牟利,導致監管秩序長期混亂。

“説到底,這仍然是一個司法腐敗問題。在程序上,要加強監督,對用於減刑的專利進行公開宣告;在審理上,就專利是否為罪犯本人獨立進行創造作出認定,防止私相授受的勾兑。”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律川説,應該注意到,專利本身只是刑法減刑條文中“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一種表現形式,實質上應當屬於“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才構成重大立功及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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