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17項、調整取消10項罪名 兩高發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於今天(2月27日)正式公佈。該補充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了補充、修改。

其中,補充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作業罪,妨害藥品管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等17個罪名。同時,對原10個罪名作了調整或者取消,形成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欺詐發行證券罪,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等罪名。(總枱央視記者 李文傑)

(編輯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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