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強調:“無論何種工作形式,都應依法限制加班時間”

  “在許多行業,超時加班這種不合法現象已經變成常態。”3月7日下午,全國政協婦聯界別的小組會議上,當討論到影響年輕人生育意願的因素時,“工作壓力大,加班多、照顧家庭時間少”成了被高頻提及的緣由。

  近年來,在一些企業,超時加班制度化、普遍化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人們不由得追問:如何遏制這種“畸形加班”變成常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長不超過8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時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方燕表示,多數時候,在無法完成超額工作任務的情況下,不少勞動者被自願加班,實質上也是因工作要求而加班。

  不僅如此,如今,超時加班已是不少企業的“內部制度”。全國政協委員、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文敏感慨地對記者説:“有的勞動者甚至還要簽訂所謂‘協議’,表明自願加班、自願放棄加班工資。”

  全國人大代表、道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專員黃美媚認為,造成過度加班的原因很複雜。有的企業管理粗放,任務分配和時間安排不合理;有的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給員工制定了過高績效指標;還有的企業管理者過分推崇所謂奉獻,形成勞動者即使“無班可加”也不敢到點下班的扭曲氛圍。

  “這種現象的出現與我國缺少一部專門的工資立法也有關係。”全國政協委員、湖南啓元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袁愛平介紹説,目前,我國支付工資的方式和體系較為複雜,有計件支付的,有按工作時間支付的,有基本工資疊加績效獎金支付的,還有工作時間疊加績效獎金支付的,“這就使得超時加班是一個不易界定的概念。”

  此外,由於我國法律目前對“工作時間”的界定相對模糊,在實際中產生了大量介於工作與休息狀態之間的時間,比如早會晚會時間、培訓時間、待命時間等。“同樣是勞動者因加班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不同地方的判決差異會很大。”袁愛平委員説。

  方燕代表則表示,勞動者往往疏於對加班記錄、考勤記錄等工作過程的證據蒐集及留存,這也加大了維權難度。“要從源頭出發,從頂層設計出發,用法律法規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方燕代表呼籲,“無論是何種工作形式,都應依法限制加班時間。”

  謝文敏委員也強調,一旦加班標準確立,用人單位就應遵守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監管部門則要據此加強執法力度,及時約談仍有超時加班現象的企業,並進行相應處罰。“在國外許多國家,員工超時加班,企業將面臨鉅額罰款。”

  “用人單位應該認識到,以犧牲員工身體健康來換取短期效益是得不償失的。”作為人力資源從業人員,黃美媚代表建議,要加強企業文化建設,不定期開展員工心理疏導和團隊建設活動,同時也要在全社會營造健康工作的氛圍,推動改變“畸形加班”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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