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指出:香港國安法體現四個“最大程度”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專家指出,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四個“最大程度”。

一是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香港國安法明確特別行政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別行政區承擔,絕大多數案件交由特別行政區辦理。

二是最大程度保護人權。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包括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

三是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香港國安法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的同時,充分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四是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明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主體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關。同時,中央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的權力,以織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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