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是為9月立法會選舉前取消反對派參選資格?官方回應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 中國網 鄭亮

中國網直播7月1日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以下為相關內容實錄: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

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或者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還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及時喪失參選或者或者出任公職的資格。請問這是否是為了在9月份立法會選舉之前取消反對派的參選資格?反對派參選人是否會因為反對香港國安法而喪失參選資格?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意味着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謝謝。

張曉明:

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國際通例,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參照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規定。當然,香港國安法和基本法104條相比較有兩點不同,一個是宣誓效忠的範圍有所拓寬,不是基本法限定的幾種對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不限於這幾類人,也包括了所有的公職人員。第二個是國安法明確規定,通過選舉方式要擔任公職的這些人,參選時也要簽署有關文件,來表示他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上從2016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經在採取這種做法。你參選立法會議員也好,參選區議會議員也好,要簽署一份文件作出這樣的承諾。這次香港國安法實際把香港已經行之有效的做法法律化,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這裏面需要指出一點,無論是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的宣誓效忠制度,還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效忠的內容,這裏面提到的“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毫無疑包含了效忠國家的含義。這個道理也很顯然,這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決定的,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當然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對象首先就應該是包含了國家主體,不能夠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割開來,把宣誓效忠理解為僅僅是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我這個説法不是無的放矢,香港確實有人是這麼一種看法。做這樣一個理解也是有法律依據的,除了我剛才對基本法的一些根本性條款做這樣的解讀之外,再就是2016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對基本法第104條有關宣誓的規定作過一次解釋,解釋中也明確了“宣誓效忠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個地方把兩個主體寫明確了。

至於您剛才提到這次制定香港國安法是不是為了下一步9月份立法會選舉的時候為取消香港反對派參選人參選資格提供依據。香港講取消參選人參選資格叫DQ,這次立法是不是為DQ打伏筆。我只能這麼説,這種猜測把我們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視了。中央決定製定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着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保國家安全、還香港安寧,為了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所以我們的站位比他們要高得多。

你剛才提到反對派參選人會不會因為反對香港國安法就喪失參選資格。你提出了一個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但我相信,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依據香港基本法、這部國安法和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對這個問題作出具體界定。這裏我想特別強調一點,制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或者泛民主派陣營作為一個“假想敵”,不是這個意思。制定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個反對派陣營。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已經體現了中央的政治包容,你還是可以長期存在,還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見,包括反對政府的主張。小平同志當年講過香港迴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不能夠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也就是説“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資本主義社會也有資本主義社會的政治遊戲規則,也有底線。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規則,都不能突破底線。從這點來説,我覺得香港的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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