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致房危不能無安置,最高法判決為受災民眾安全感託底

採礦致房危不能無安置,最高法判決為受災民眾安全感託底

央視新聞截圖

91個村民打官司,畢節市中院一審、貴州省高院二審一路敗訴,到了最高法終於打贏了官司……日前,全國首起因採煤引發地質災害行政訴訟案宣判,引發社會關注。

據媒體報道,9月21日,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公開庭審,依法審理張習亮等91人訴貴州省織金縣政府、一審第三人興榮煤礦不履行地質災害治理法定職責糾紛一案,最終裁定當地政府與礦企均需擔責。

這意味着,這起因“採礦致房危”備受關注的“民告官”官司,在上訴到最高法再審勝訴。

這份判決算是“一錘定音”。最高法設立的巡回法庭,相當於最高法的派出機構,在審級上等同於最高法,其判決效力等同於最高法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雖然在維權道路上,這些村民們屢屢遇挫,但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作出的判決,無疑有“力挽狂瀾”的作用,托起了村民原本“摺疊”的安全感。

現實中,像這樣因採礦導致民宅變危房的情況時有發生,之後的善後總是難逃扯皮局面。

就織金這起事件而言,因為地礦被開採過度,導致地表出現裂縫、下沉或隆起,地下水乾涸等次生地質災害,很多村民房子牆面出現裂縫,成為危房,這引發媒體關注。

雖説當地縣政府協調礦企向相關村民發放了受損房屋搬遷賠償金、房屋維修賠償金等,但並未組織“達標”受災村民進行搬遷避讓。礦企根據房屋受災程度支付房屋賠償金,“由村民自行選址另建房屋”,對很多受害村民來説,幫了“半截子”的忙——他們依舊住在危房裏,安全感得不到保障。

如今,有了最高法出面“主持公道”,受災村民的“終極救濟”終於有着落了。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這些村民為了達到搬遷安置的目的,打完了一場官司又打另一場,太不安分。可對普通民眾來説,又有什麼東西比土地、房屋及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更緊迫、更珍貴呢?

更何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本來就賦予了各級政府的治理責任,明確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而《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則為公民暢通了救濟綠色通道。

進一步而言,受害村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非但詮釋了“為權利而鬥爭”的法治真諦,也是對透支生態式開採的無形震懾——開採無度、破壞生態有代價,開採者才能有忌憚。

鑑於此,依法為他們的維權舉動撐腰,也是司法對生態保護底線的明確。

某種程度上,這場轟動一時的訴訟案件,也是一堂生態文明課和法治教育課。因為地礦開採導致次生災害,不僅是織金一地才有的現象。在少數地方,礦產資源開採帶來的沉降事故屢有發生,給民眾生活造成了不可低估的損害。

在此情況下,是圍繞民事賠償訴諸公堂,強化企業的侵權責任,還是依託行政訴訟“民告官”,強化政府部門的治理責任?這場走進最高法的行政訴訟案件,顯然為處理類似因開採礦藏引發地質災害事件,提供了一條可資借鑑的救濟道路。

司法齒輪驅動社會進步。這91名村民勝訴,讓當地政府與有關礦企承擔責任,也釋放出強化政府、企業責任,保護公民和生態環境的信號。就眼下看,這托起的是受災民眾“沉降”的安全感;從長遠看,個案的進益,也有利於用法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井彩霞 校對:盧茜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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