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網北京11月3日電 (記者 張宇慧)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33類白酒、葡萄酒等商品時,申請“革命小酒”商標,卻被駁回,是為什麼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今日開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審理情況發人通報會。會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助理解釋,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我國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無其他相關語境的情形下,相關公眾易將“革命”一詞與我國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相關聯。將訴爭商標使用在複審商品上,容易減弱相關公眾心中“革命”一詞的嚴肅性和神聖的象徵意義,產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核准註冊。
那麼,何為“不良影響”商標?“不良影響”條款商標具體分為哪幾類?
據介紹,“不良影響”條款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即“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三庭黨支部書記、法官張劍介紹,大致可以將常見涉“不良影響”條款的案件分為如下五類: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損害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的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司法實踐中,如果商標由表示色情、賭博或者宣揚暴力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要素構成,則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能獲准註冊。
案例:商標“IIO”,原告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1類工業用膠、固化劑等商品上。本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英文“IIO”構成,從視覺效果上看,與數字“110”高度相近,而“110”是在我國眾所周知的報警電話,相關公眾更易將訴爭商標識別為報警電話“110”,將與報警電話“110” 高度相近的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社會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核准註冊。
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或帶有政治含義,或具有其他可能對我國政治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
案例:商標“雄垵特曲”,原告江蘇建環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訴爭商標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彎曲的曲,特曲是一種釀酒工藝。訴爭商標在讀音、整體視覺效果上與我國雄安新區相近,使用在複審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不予核准註冊。
具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如果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近似,或與經濟學用語等相關,可能對我國經濟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
案例:合肥房管家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第36類擔保等服務上註冊了本案的圖形商標。“不良條款”屬於禁止商標註冊的絕對事由,是對標誌本身能否作為商標註冊的一種適格性評價。該圖形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為符號“¥”。“¥”通常作為我國法定貨幣的標記,也就是人民幣的符號,讀音為“元”。該商標使用在“擔保”等服務上,可能對我國經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商標標識是一種商業符號,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誌,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我國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歷史、文化、傳統習俗等相關,可能對我國文化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
案例:與歷史人物或歷史典故、文物等有關,易產生不良影響而不予註冊的標識。原告扎魯特旗紅旗魚場在第29類魚制食品等商品上註冊了“皇太極湖及圖”商標,圖形部分是手持魚叉的古代皇帝形象。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皇太極湖”是一個整體,具有地域性特點,與清朝開國皇帝“皇太極”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具有不良影響。對此,我院認為,雖然查明確有“皇太極湖”這一地名,但大家看,這一商標圖形是一個皇帝形象,綜合它的文字和圖形,相關公眾易將商標的含義與清朝皇帝“皇太極”相聯繫,而非與“皇太極湖”這一地名聯繫,所以“皇太極湖及圖”商標因具有不良影響而不應予以註冊。
具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響。商標標識如果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經書、用語、儀式、習俗、常見的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相關,可能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民間信仰,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商標標誌如果可能有害於種族尊嚴、民族情感,應當被認定為具有不良影響。
此外,他還介紹,實踐中,除了以上單一情形,申請註冊的商標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也不應予以核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