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周芸娟向本報反映説,公司根據她檔案上記載的時間,終止了她的勞動合同。此後,她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領取養老保險金時被社會保險部門拒絕,理由是她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時間,距離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時間還有一年半。雖然她解釋身份證弄錯了時間,應當以檔案記載為準,可對方工作人員仍不為她辦理相關手續。
周芸娟想知道:她究竟應當按哪個時間領取養老保險金?
法律分析
周芸娟應當按照個人檔案上記載的時間領取養老保險金。
一方面,對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與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出現差異的處理,有相應的規定。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另一方面,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就其反駁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分別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根據上述規定,在周芸娟已經具有基本證據的情況下,社會保險部門如存在疑問,並認為應當按照周芸娟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那就由其提供相關依據。在社會保險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證據,實際上亦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就應當為周芸娟辦理養老保險金領取手續。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東嶽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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