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吃魚被魚刺卡喉致感染身亡,養老院要擔責嗎?法院判了
子女將父母送去養老院照看,目的是享受更好的護理水平和生活質量。但沒想到尚能“自理”、應在養老院頤養天年的老人,卻因一根帶魚魚刺卡住喉嚨,感染身亡。養老院到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案情簡介
王某年逾90,有四兒三女。但兒女也都六七十歲了,有的身體還不好,自顧不暇,更不要説照顧年邁的王某了。因此,幾家商量後,決定將王某送至鎮上的養老院。前年四月,家人將王某送至養老院,當時王某身體尚可,基本生活能夠自理,所以,入住登記表填寫的護理等級為“自理”。家人為王某交納了服務費用,1500元一個月,每天提供三頓飯、送水以及打掃衞生服務。
入住養老院後,王某雖有不適應,但好在子女們隔三差五輪流來看看她。就這樣過了一年,去年4月的一天,午飯時,養老院提供的一道菜為帶魚,王某食用後當天下午就表示喉嚨痛,可能是魚刺卡到了。養老院的護理醫生檢查後未發現什麼,養老院打電話給王某的子女,小女兒第二天過來帶其至鎮上一口腔診所,檢查沒發現什麼,掛水消炎後送回養老院。
幾天後,王某表示喉嚨還是疼痛,並且越來越難以忍受,吞嚥困難。養老院再次打電話給其子女,其子女將王某送至當地一醫院,拍片顯示其“右側舌根部會厭右前上間隙異物(魚刺)伴膿腫可能,治療後複查”。治療幾天後無好轉,轉院至南京醫院,初步診斷是“舌根部異物伴舌根部及口咽部右側壁膿腫形成”以及其他疾病。醫院給王某做了全麻下行氣管切開術+下頜間隙膿腫切開引流術等。手術後,由於王某年齡大,基礎疾病多,繼發肺部感染,呼吸衰竭,雖經全力搶救,仍然無力迴天。就這樣,王某在吃了帶魚半個月後去世了。
王某的子女要求養老院支付王某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5萬元,養老院拒絕支付,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系王某自己吃魚卡到以及子女延誤治療所致。
多次協商無果後,王某的七個子女以養老院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養老院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0餘萬元。養老院抗辯:1.沒有證據證明王某系魚刺卡喉死亡,未做屍檢,死亡原因無法確定;2.王某自身有多種基礎疾病,系自身疾病致其死亡;3.養老院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王某表示身體不適後及時通知了其子女;4.其子女延誤治療致王某死亡;5.王某入住養老院時選擇的護理級別為“自理”,吃飯系其自己行為,即便是魚刺卡喉,也與養老院無關。
法院審理
庭審首先明確雙方關係。王某子女為其交錢入住養老院,委託養老院提供照料服務,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王某在養老院內因吃帶魚魚刺卡喉致感染身亡,又存在一個侵權關係。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王某的子女有權選擇是合同關係還是侵權關係,其選擇不同,適用的法律規定也將不同。本案,王某的子女系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那麼就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養老院是否承擔責任,要滿足一般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養老院存在過錯,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結合王某自身存在多種基礎疾病以及其子女延誤治療等因素,酌情確定由養老院承擔15%的賠償責任約6萬元。
一審判決後,養老院不服上訴,上訴理由與其一審抗辯理由基本一致,最主要的有兩點,一是無法認定王某系魚刺卡喉致感染身亡,二是養老院不存在過錯。其上訴理由其實是在否定構成一般侵權責任的因果關係和過錯兩個構成要件,如果其主張有任一項成立,其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王某是否系魚刺卡喉致感染身亡,系事實認定問題,根據已有的證據,從高度蓋然性角度而言,雖然未做屍檢,也可以作出認定。對於養老院是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已進行了分析。二審法院又查明瞭關於養老院的一些規範,因為要判斷養老院有無過錯,其實就是判斷其有無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一般而言,如果有法定標準的,應以法定標準為依據;如果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達到同行業所應達到的通常注意義務。其中《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三款規定:”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衞生等生活照料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GB/T35796-2017)5.2.1服務內容部分規定:“生活照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助老年人個人飲食、起居、清潔衞生、排泄、體位轉移。”5.3.2.1規定“應當尊重老年人宗教信仰、民族習慣,結合老年人生理特點、身體狀況、生活習慣制定食譜,做到營養均衡。”
由此可知,作為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等生活照料服務,而在提供飲食服務時,應當結合老年人生理特點、身體狀況等制定食譜,提供適宜老年人食用的食物。本案中,養老院作為專門從事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護的養老服務機構,據其自己陳述,開辦者也從事養老事業多年並獲得一定的榮譽和肯定,那麼,其應當知道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務所應達到的標準、特殊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儘量避免風險的發生。在提供食物時,應結合老年人的生理特點、身體狀況提供便於老年人咀嚼、吞嚥的食物,如其提供不便於老年人吞嚥的食物,應對食物進行特殊處理並向老年人進行告知、提請注意。王某雖系“自理”級別的老人,但畢竟已90歲高齡,視力退化、牙齒脱落,辨識能力和咀嚼能力都較普通人更弱,養老院在為其提供服務時應結合王某的生理特點、身體狀況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但養老院在向王某提供飲食服務時,未充分考慮其年齡和身體狀況,向其提供未剔除魚刺處理的帶魚,也未向王某告知食用的食物為帶魚並提醒其注意,導致王某(當成豆乾)吞嚥後被魚刺卡喉並引發感染致最終死亡。因此,養老院在為王某提供飲食的過程中存在過失,該過失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過錯。
所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養老院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養老院、養老公寓等從事養老服務行業的人員應注意,養老院等雖系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非營利法人,但是非營利法人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絕不意味着其在對外提供服務時可以降低服務質量和標準。在對外提供有償服務時,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基於其服務對象的特殊性,都是上了年紀的老人,即便沒有喪失自理能力,但是因為高齡原因,咀嚼能力、辨識能力等等均在退化,在提供服務時,一定要考慮到服務對象的生理特點和身體狀況,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否則發生意外,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當然,隨着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注意維護養老機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養老院承擔責任要限定在合理範圍內,不能無限制擴大,否則否則勢必影響養老行業的健康發展。
瀟湘晨報綜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聞線索爆料通道:應用市場下載“晨視頻”客户端,進入“晨意幫忙”專題;或撥打晨視頻新聞熱線0731-8557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