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監督嚴管理 打造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編者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8月2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以下簡稱“監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職不受干涉?怎樣有效防止“燈下黑”?人民網《良法善治大家談》欄目邀請法律專家進行解讀。

作為我國首部規範監察官管理和監督的專門法律,8月20日通過的監察官法共計9章68條,包括總則,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監察官的條件和選用,監察官的管理等規定。除此之外,監察官法着重強調了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不僅提出監察官應當嚴格自我約束,還從任職、兼職等多方面對監察官進行了限制。

切斷利益關聯保證監察權力廉潔運行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闡釋,監察官法總則部分從立法目的角度把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作為開篇,作為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推進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建設,推進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的前提;從領導力量角度強調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要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把對監察官的監督納入黨的領導,監察官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從機制建設角度強調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監察官的監督制度和機制,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完善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與此同時,監察官法把強化監督貫穿於監察官的義務、條件和選用、任免、考核等內容,其中將自覺接受監督作為監察官的法定義務,嚴格任職條件和選用標準,強化對監察官的考核等。

莊德水介紹,監察官法既強調外部監督,也強調內部監督;既細化考核等監督方式,也細化監督標準,特別是強調“監察官離任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監察官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進行辯護的除外。”

莊德水認為,這些內容從制度源頭上切斷了監察官與監察對象、監察單位之間的利益關聯,避免監察官以權謀私、以案謀私,保證監察權力的廉潔運行。

不止如此,監察官法還實行“雙管齊下”策略,除強調對監察官本人的監督外,還強調對監察官身邊人的監督,比如要求“監察官應當遵守有關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等。

嚴格限制兼職有效防止“燈下黑”

防止“燈下黑”是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干部提出的明確要求,在監察官制度建立過程中,這一問題同樣重要。監察官法專門在第七章對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進行明確規定。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過勇告訴記者,這充分體現了監督無禁區、無例外的根本原則,對監察官履行監察權形成了有效制約。一方面,監察官法對監察官的兼職進行了嚴格限制,明確指出監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在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兼職,也不能兼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執業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事實上,這些領域都是與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緊密相關的部門,限制監察官在這些領域兼職充分反映了對監察官監督的高標準。另一方面,監察官法提出了監察官的迴避制度,也對監察官的懲戒機制進行了詳細説明,明確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監察官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過勇稱,這些監督和懲戒規定,將進一步推動對監察官的嚴格管理,形成各方面對監督官的監督合力,從而有助於推動監察機關高質量發展。

科學設置等級促進監察官隊伍穩定發展

監察官法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明確,監察官等級分為十三級,包括總監察官、一級副總監察官、二級副總監察官,一級至四級高級監察官以及一級至六級監察官,其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為總監察官。同時,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監察官等級的確定,以監察官擔任的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對此,過勇認為,監察官法對監察官等級的設置既參考了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相關法律制度,也緊密結合紀檢監察機關的實際情況,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等級劃分模式。

“這樣的等級設置可以有效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也有利於對監察官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促進監察官隊伍的科學穩定發展。”過勇稱,監察官法中對監察官的考核獎勵相關問題也進行了規定,為監察機關考核獎勵監察官提供了制度化依據,也為監察官的晉升發展提供了動力。

此外,監察官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提出,監察官等級晉升採取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者作出特別貢獻的,可以提前選升。莊德水對此表示,這既與當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職級相適應,也與當前事業單位的職員級別相適應,有利於打通監察機關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才流動,更有利於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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