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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 欺詐發行股票最高可達15年刑期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綜合

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 對於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推進註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 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至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

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堅持“零容忍”打擊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力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總枱央視記者 沙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