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不夠用女兒兩次起訴父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陳晨

夫妻離婚並約定了子女撫養費數額,但隨着子女年齡增長以及消費支出的增加,約定的撫養費不夠用了,子女還能要求增加嗎?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山東省法院獲悉,近日淄博市博山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原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母親與被告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06年2月4日共同生育原告。2011年3月2日,原告母親與被告經本院調解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原告由其母親直接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後原告於2017年7月訴至本院,要求將撫養費增加至1000元,本院判決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撫養費數額調整至700元。上述判決生效後,被告已按判決確定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撫養費至2019年10月。現在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

另查明,原告現就讀於山東淄博博山某中學初中三年級。原告主張上次判決至今,其母的收入水平未發生明顯變化;被告主張其目前沒有固定工作,亦無收入來源,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的工作及收入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隨着原告年齡的增長及居民消費價格的提高,其實際花銷勢必產生一定的增加。本院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酌情確定將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撫養費數額調整至800元。

最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原告成年並獨立生活時止,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父母離婚,並不會切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父母仍然要向子女履行撫養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更不應該錯誤的認為離婚判決書中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是一成不變的。”辦案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隨着子女年齡的增長以及經濟的發展勢必會造成子女花銷的增加,此時子女有權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作為父母應當積極的履行撫養義務,維繫與子女之間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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