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信息被提前調取”背後的貓膩……

2020年5月,手握法院的兩份勝訴判決等待執行的姜某,卻被法院執行部門告知被告劉某的9套房產已被另一起案件申請查封。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一切得從一起虛假訴訟案説起——

“房產信息被提前調取”背後的貓膩……

案外人舉報

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疑點太多

“一個業務經理,怎麼會有那麼多錢借給老闆?業務經理告老闆,他們的官司肯定是假的!你們檢察院管不管?”2020年5月的一天,姜某氣呼呼地來到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檢察院,想不通自己勝訴等待執行的案子怎麼就拿不到錢!姜某向檢察院提供了潘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和自己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陳述自己將錢借給了劉某,因劉某逾期不還後,他將劉某起訴到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可勝訴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卻告訴他,劉某的所有房產均因與潘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已被潘某申請查封,他只能輪候查封。

姜某在《申請監督書》中陳述説,劉某與潘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存在許多疑點——他們是同一個房產中介公司的,劉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是公司業務經理,潘某不可能有500多萬元借給劉某;在自己與劉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劉某拒不參加訴訟,所有程序都是公告送達,而在劉某與潘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劉某卻積極參加訴訟,配合潘某起訴;劉某的兒子在某法院工作,會不會參與了虛假訴訟……帶着種種疑惑和不解,姜某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因其不是當事人不予受理;姜某又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而遲遲沒有立案。於是,姜某抱着最後一線希望來到了檢察院。

反覆閲卷

一行小字引起了檢察官注意

長春市南關區檢察院民事檢察官陳莉受理該案後,認為該案確有蹊蹺,便調取了潘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原審卷宗。原審卷宗裏有潘某向劉某轉賬的銀行轉賬憑證和相對應的借條,並沒有找到證明該案是虛假訴訟的證據。一輪閲卷後未找到蛛絲馬跡,檢察官決定再來一輪,反覆閲卷。經過多次的閲卷,檢察官發現,潘某在法院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申請了訴訟財產保全,並向法院提供了劉某的《個人住房信息查詢結果證明》,以便法院查封劉某房產。但在劉某的《個人住房信息查詢結果證明》最下面有一行小字:“公檢法調查取證用”。就是這行小字,引起了檢察官的高度關注。

按照正常的訴訟保全程序,潘某申請法院訴訟財產保全時應當向法院提供劉某明確的財產線索,方便法院查封或者扣押,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就為申請人查找債務人財產。而出現在原審卷宗裏的劉某《個人住房信息查詢結果證明》上面,卻標明瞭“公檢法調查取證用”,且出具時間是立案之前。這説明這9張房產證明是本案立案前由公檢法工作人員調取的,這不符合常理,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調查取證權的情況。

調查取證

9張房產信息被提前調取?

究竟是誰調取了劉某的9張房產證明?檢察官前往長春市房產檔案館,查詢調取這9張證明的公檢法工作人員姓名。根據長春市房產檔案館提供的底檔,涉案的9張劉某《個人住房信息查詢結果證明》系某區法院高某調取。檢察官想起舉報人姜某曾經提到過劉某的兒子在法院工作。高某難道就是劉某的兒子?為了證實這一猜測,檢察官根據卷宗中所載明的劉某的身份信息,調取了劉某的户籍信息,發現高某正是劉某的兒子。而這些被調取的劉某房產證明恰恰成為了潘某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查封劉某房產的依據。據此,檢察官認定了潘某與劉某之間存在串通行為。

那潘某與劉某之間的銀行轉賬憑證又是怎麼回事?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檢察官調取了潘某、劉某的大量銀行交易明細。經過多次縱向梳理、橫向對比後,檢察官發現潘某向法院提供的自己向劉某轉賬的銀行轉賬憑證中的錢款分別來源於孫某、王某賀、劉某某、王某榮等4人。而這4個人的名字也恰巧出現在了劉某的銀行交易明細中。從時間上看,劉某先是向孫某、王某賀、劉某某、王某榮等4人的銀行賬號轉款。相隔10天左右,該4人又向潘某的賬號轉款,最後潘某收到錢款當天又將錢款打回劉某賬號。從錢款數額上看,孫某、王某賀、劉某某、王某榮等4人轉款到潘某賬號的錢款數額,要高於劉某轉款給他們的錢款數額。考慮到劉某、潘某是同一房產中介公司的,整個轉款過程類似於放高利貸、還高利貸的過程,中介行業稱“墊資過橋”業務。也就是説,這個民間借貸案件的資金最初來源於劉某,劉某將錢借給了孫某、王某賀、劉某某、王某榮等4人,該4人還款時將本息還到了潘某的銀行賬號上,所以潘某才於當天將收到的錢款轉給了劉某。這樣就形成了潘某向劉某銀行賬號轉款的銀行轉賬憑證。

為了證實推測,將證據固定下來,檢察官驅車幾百裏到外地取證,並聯繫上了孫某、王某賀、劉某某、王某榮。不出所料,該4人都是因為着急用錢,經人介紹認識了房產中介公司的劉某和潘某,借錢的經過是劉某將借款轉到4人的銀行賬號,4人幾天後加上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的利息還款至潘某的銀行賬號。這就證實了潘某向劉某銀行賬户轉款並非借貸關係,而是公司辦理“墊資過橋”業務中客户向公司清償借款,經由潘某賬户向劉某賬户回款的過程。潘某、劉某利用公司“墊資過橋”業務中銀行轉賬憑證,虛構了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水落石出

近400頁審結卷宗還原真相

經過3個月的調查取證,從一封舉報信到近400頁的審結卷宗,檢察官嚴格按照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在當事人精通法律、干擾破壞調查工作的情況下,以大量書證為鏈條,以證人證言為佐證,在“零口供”的情況下,認定潘某、劉某惡意串通,將公司辦理“墊資過橋”業務中客户向公司清償借款,經由潘某賬户向劉某賬户回款的事實虛構成二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提起訴訟,並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查封了劉某的所有房產,導致舉報人姜某等真實債權人即便獲得勝訴判決,500多萬元的債權仍無法實現的結果,二人行為確係虛假訴訟。

2020年8月,長春市南關區檢察院就該案向南關區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認為:“潘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系虛假訴訟,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理由如下:一是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二是本案當事人虛構了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三是本案嚴重妨礙了司法秩序,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接到檢察建議書後,2021年5月20日,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再審撤銷了原審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原告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劉某的兒子高某已被其所在法院依法處理。

“你可是幫了我的大忙,不然我的錢就要不回來了!”收到法院的再審判決書後,姜某再次來到南關區檢察院,握住承辦檢察官的手一遍又一遍地表示感謝。

檢察官説法:

形成打擊合力,讓虛假訴訟無立足之地

潘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系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虛構借貸關係,藉助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利用法院的訴訟財產保全程序,查封自身財產,以阻止合法債權人取得其財產的典型的虛假訴訟案。此類案件當事人精通法律,訂立攻守同盟,隱蔽程度高,調查難度大。潘某與劉某虛假訴訟監督案的成功辦理,突破了民事檢察部門以審查卷宗材料為主的傳統辦案模式,鍛鍊了民事檢察人員調查取證能力,提升了民事訴訟監督的力度和效果,打擊了虛假訴訟參與人的囂張氣焰,保護了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與此同時,通過查辦該案,也應當引起我們對一些問題的注意和思考。例如,對於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需進一步明確“確有錯誤”的再審標準,將虛假訴訟案件中明顯不符合常理的情況作為衡量“確有錯誤”的標準之一,及時裁定再審。在重新審理環節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要求其對不符合常理之處詳加説明,以便快速發現虛假訴訟行為,維護正常司法秩序。例如,公安機關能否考慮虛假訴訟罪“有犯罪事實”的隱蔽性和間接性,降低對虛假訴訟控告人的證據要求,先行立案,在偵查環節充分運用偵查手段,從而加大對虛假訴訟案的打擊力度,積極保護虛假訴訟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再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在面對虛假訴訟行為時,如何建立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聯合工作機制,從而形成打擊合力,讓虛假訴訟無立足之地。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吉林省長春市南長區檢察院陳莉)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於賀 陳莉 李冠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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