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食品企業就要做良心企業,若利字當頭,置法律與人民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必將受到法律制裁。一企業因篡改食品生產日期被行政處罰,不滿處罰“過重”,狀告行政機關。這處罰,真的重了嗎?
3月15日下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全媒體直播方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怡和公司(化名)不服被告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被告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松江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並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庭審同步進行了網絡全媒體直播,40餘家媒體、平台全程參與,直播持續近兩個小時,近1000萬網友在線觀看。
本案由閔行法院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李國泉擔任審判長,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局長陸峯、上海市松江區司法局局長潘瓊分別作為兩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為免“損失”,
公司篡改食品生產日期
產品過期,無法出售。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成本損失,怡和公司決定在食品生產日期上作文章。公司將臨近保質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出生日期”加以改動,從而達到可售標準。
自2019年8月1日起,怡和公司通過先用清洗劑擦掉原生產日期,再用噴碼機重新噴碼的方式,陸續對積壓的臨近保質期以及已經過期的“奶酪燻腸”等產品生產日期予以篡改。
行政機關查處,
吊沒罰齊上
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羣眾舉報,反映怡和公司涉嫌篡改產品生產日期。
2019年8月7日,執法人員當場查實怡和公司篡改產品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在企業的外包裝間查見從業人員正在使用抹布和噴碼機清洗劑擦拭奶酪燻腸上的生產日期標識:2019/4/17,同時用噴碼機進行重新噴碼,噴碼機字樣顯示為2019/08/07A1,兩者字體、字號完全一致。
經查,怡和公司共篡改奶酪燻腸1487包,德式經典煎腸3757包,德式圖林根煎腸441包,德式紐倫堡煎腸698包,貨值金額177081.56元。截至案發,怡和公司銷售了篡改生產日期的德式經典煎腸54包。案發後,該批產品被全部召回。
2020年6月28日,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怡和公司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怡和公司篡改臨近保質期及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生產日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除責令怡和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外,對其處以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罰款301萬餘元、沒收違法生產涉案產品及違法生產使用工具、設備等處罰。
不滿處罰對簿公堂,
“過重”與否針鋒相對
怡和公司不服處罰結果,向松江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020年10月30日,松江區政府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怡和公司仍不服,遂訴至閔行法院。
不服理由:處罰過重!
處罰真的太重了嗎?
庭審中,原被告各執己見,展開了激烈交鋒。
原告怡和公司訴稱:積極配合,未造成危害後果,不符合從重處罰情形。
原告認為,其積極配合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調查,主動提供了生產記錄、產品包裝規格、銷售訂單等涉案相關文件,主動召回流向經銷商處的涉案產品,無任何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後果,故不符合從重處罰的法定情形。松江區市場監管局未全面適用我國及上海市關於行政處罰裁量的相關規定、意見等,對原告進行超過貨值17倍的罰款並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屬於法律適用錯誤,處罰明顯不當。故起訴要求撤銷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被行政處罰決定及松江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被告松江區市場監管局辯稱:危害性大、主觀故意明顯,罰當其責。
原告構成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鑑於涉案產品屬於高風險食品範圍,部分涉案產品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達177081.56元,且原告對於篡改生產日期以延長產品保質期的違法行為,明顯存在主觀故意。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在綜合考量原告行為的情節輕重及案件具體情況的基礎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正確。另,其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主體適格,執法程序合法。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松江區政府辯稱: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松江區政府具有作出的被訴行政複議決定的職權,且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槌敲響時
閔行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松江區市場監管局作為違法行為地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原告對實施篡改食品生產日期之行為不持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 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是否適當。
從涉案產品的風險性來看
涉案產品系肉製品,屬於《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高風險食品範圍,近一半的涉案產品在篡改時就已經過期,其餘的涉案產品也已臨近保質期。現原告通過篡改生產日期,使得超過保質期或臨近保質期的產品流入市場,加劇了食品安全的風險性。
從涉案產品的貨值金額和銷售渠道來看
涉案產品共計6000餘包,貨值金額達177081.56元,並已銷售54包產品,且涉案產品多銷往商超,銷售渠道較廣,客户羣具有不確定性,對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的潛在危害性較大。
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
原告作為一家肉製品生產企業,應知如實標明產品生產日期的重要性,但卻為了延長積壓庫存產品的保質期以便銷售,多次大量篡改生產日期,顯然具有實施違法行為謀利的主觀故意。
從處罰結果的形成和處罰力度來看
原告雖然及時召回已售涉案產品,但該召回行為並非主動實施,而是案發後在監管部門的要求下實施的,是監管部門及時查處才避免嚴重後果的發生。鑑於原告有從重處罰情形,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後,根據原告的主要情節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裁量適當。
此外,被告松江區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後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行政複議決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
綜上,閔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來源:花山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