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問責辦法》9月1日起實施,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導問責文件。今天,教育部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了《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有關情況。
這六類情形將被問責《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明確了督導問責的對象、內容、方式和程序,實現督導問責的規範化。其中,問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類情形:
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
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
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
辦學行為不規範。
教育教學質量下降。
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明確,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
對舉報人、督學等人打擊報復等五種情形
將從重處理
此外,《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列出了從重問責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
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被問責後,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
一年內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目前,全國共有各級督學14.7萬名。教育部要求新一屆國家督學積極履職,保證時間精力投入,不掛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