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微博發出其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通知書顯示劉暖曦(曾用名: 劉鑫)因與你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魯02民終1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已立案審查。
據此前媒體報道,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劉鑫生命糾紛權案二審宣判,劉鑫被判賠償江秋蓮各項損失近70萬元。
1月,劉鑫曾在社交平台上對近70萬賠償款發起募捐,表示自己正經歷着網暴,一度想自殺。希望給自己時間和空間去湊齊賠償款。她稱“如果有人願意幫我,我叩謝你們,我會一筆筆記下,大恩大德,希望有機會報答。”截至1月3日,有數百人對該文章進行了打賞。
1月4日,新浪微博表示已第一時間關閉其賬號的打賞功能並限制提現,當日劉鑫的新浪微博賬號個人頁面顯示,“因違反社區公約,該用户處於永久禁言狀態。”
1月10日,青島市城陽區法院稱經查詢顯示暫未收到劉鑫的賠償款。江秋蓮向城陽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審核會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其後,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劉鑫已成被執行人,執行標的71.9365萬元,立案時間為1月11日,執行法院為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6月1日,江秋蓮通過微博表示,劉暖曦劉鑫侵犯江歌生命權賠償款全部到位。據大眾網報道,6月12日上午,“江歌專項助學基金”成立暨捐贈儀式在青島市即墨區慈善總會舉行。江秋蓮向即墨區曙光公益志願者協會捐贈69.6萬元,將賠償款全額捐出。
焦點一、 二審宣判後,劉鑫已經支付執行款,為什麼還可以不服判決申請再審?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介紹,儘管案件已經二審終審,當事人也支付了執行款,如果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出現程序違法,有新的事實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或者符合其他申請再審法定情形的,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不影響二審判決的執行。也就是説,雖然劉鑫不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也仍需按照二審判決結果支付賠償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二審判決在2022年12月30日做出,根據法律規定,劉鑫在今年6月份之前可以提起再審。
焦點二、 二審終審後,什麼條件下才能提起再審?什麼情況下再審申請會被駁回?
付建表示申請再審也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等。當事人滿足上述情形之一,可以提起再審。
那麼什麼情況下再審申請會被駁回呢?付建律師表示當存在以下情況時,法院將不予受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當事人將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案件;再審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的案件;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焦點三、如果再審改判賠償額度降低或不予賠償,江秋蓮是否需要退回執行款?
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糾紛權案二審宣判,劉鑫被判賠償江秋蓮各項損失近7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付建認為若再審改判降低賠償額或者不予賠償,那麼江秋蓮需要退回賠償款。如果法院改判降低了賠償額度,江秋蓮應當退回多收取的執行款。
焦點四、江秋蓮已捐出全部執行款,如果改判,受捐方是否需要退回捐贈?
江秋蓮已將近70萬元對外捐贈用於助學。付建介紹,雖然《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財產轉移前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但具有救災、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因此,受捐贈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退還部分捐贈款項。江歌媽媽已經將錢款捐出,錢款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不能要求受捐方退回。
瀟湘晨報記者 王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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