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子錘殺霸佔其母強姦其妻的殺人犯 律師説法不一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綜合

男子錘殺霸佔其母強姦其妻的殺人犯,律師:或可爭取量刑減輕

澎湃新聞記者 吳怡

這是現實版農夫與蛇的故事。三十年前,一位乞丐凌某青來到江西省上饒市討飯,熊某飛一家好心收留他充當勞動力。沒多久,凌某青暴露出了兇殘的本性,霸佔了熊某飛的母親吳某並帶其到浙江義烏打工。

20多年後,熊某飛結婚生子,因為生活所迫一家三口只能和身處義烏的母親、凌某青在一起生活。沒想到,本性兇殘的凌某青居然強姦了熊某飛的妻子,導致她在2014年離家出走,家庭破裂。

更讓人沒想到的是,凌某青竟然是安徽省含山縣“1990·6·4”故意殺人案的在逃兇手,殺害前妻一家三口後畏罪潛逃到上饒市,此後頂替熊某飛生父熊某毛的身份。奇怪的是,凌某青在2014年再次消失,而“繼子”熊某飛卻成了犯罪嫌疑人。

以上這些情節並非虛構,而是來自於含山縣警方的案情通報。含山縣警方稱,案情曲折複雜全國罕見。網友們也直呼:犯罪電影都不敢這麼編!

“我們這30年來一直沒有放棄過搜尋案件真兇。”日前,含山縣公安局政工監督室主任黃政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上述案情通報是根據含山縣警方多年的調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熊某飛的供詞總結的,關於凌某青殺害前妻一家三口的案子已經了結。至於熊某飛涉嫌殺害凌某青的案件,因為案發在義烏市,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目前已經交由義烏市公安局在辦理。

11月24日,就此案目前進展,義烏市公安局公共關係科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記者證實,犯罪嫌疑人熊某飛已被移交給義烏市公安局,案件仍在偵辦期間。

“案中案”:兩個家庭,兩起兇殺案

澎湃新聞根據含山縣警方的案情通報,梳理了這兩起橫跨二十多年、交纏在一起的“案中案”前因後果。

事情要從1990年6月4日講起,這天凌晨,含山縣公安局接到報警:家住轄區仙蹤的席某及其父母在家中被殺害。

在偵查中警方發現,這起滅門血案背後,死者席某的前夫凌某青有重大嫌疑。隨後,警方在凌某青家中搜查出多件帶血的物證,確定凌某青是這起命案的製造者。然而此時,凌某青已消失得無影無蹤。

直到三十年後,這起懸案才有了新線索。澎湃新聞了解到,今年10月中旬,含山縣公安局通過實地走訪和偵查技術發現,凌某青的行蹤於2014年以前在浙江省義烏市出現過。

警方進一步調查得知,命案在逃的凌某青曾冒充江西上饒籍男子熊某毛的身份。與凌某青一起在義烏市生活的還有熊某毛的妻子吳某、兒子熊某飛以及兒媳、孫子。然而到了2014年,凌某青再次“人間蒸發”,同年熊某飛的妻子也離家出走,熊某飛偕母親和兒子離開了義烏市。

這僅僅只是巧合嗎?並不是。

2020年11月初,33歲的犯罪嫌疑人熊某飛向警方交代了殺害凌某青的事實。根據熊某飛供述,大約在1990年年末,已經淪為乞丐的凌某青討飯來到他家充當勞動力。然而沒過多久,凌某青霸佔了他的母親吳某,與其一起生活,並將其帶到義烏打工。20多年後,熊某飛結婚生子,凌某青卻強姦了他的妻子。

根據熊某飛供述,事情敗露之後,凌某青公開威脅他説:“我以前在老家把我妻子和她家裏人殺了,你敢反抗我就再殺你全家!”性格懦弱的熊某飛選擇了忍氣吞聲。直到2014年年末,一天晚上吃飯的時候,凌某青竟然動手打起了熊某飛的兒子,一直忍讓的熊某飛最終爆發,趁着凌某青睡着後,用錘子將他殺害並分屍掩埋在義烏市郊外的一處荒山裏。

熊某飛指認犯罪現場。含山縣公安局 圖

今年11月11日,根據熊某飛提供的拋屍地點,含山警方終於挖出了被編織袋、塑料袋層層包裹的屍骸,隨後經過法醫鑑定這具屍骸就是凌某青。

含山縣公安局通報,警方在這起命案“案中案”裏揪出了已經死亡6年的命案兇手,至此,沉寂30年的含山縣“1990·6·4”故意殺人案宣告成功偵破,與此同時,含山警方帶破的義烏市6年前命案隱案也交由當地警方進一步處理。

警方挖出了被編織袋、塑料袋層層包裹的屍骸。含山縣公安局 圖

關於通報中提及的“凌某青霸佔了熊某飛的母親吳某,強姦了熊某飛的妻子,動手打熊某飛的兒子”等細節,含山縣公安局向澎湃新聞表示,這些均是熊某飛的供詞,具體更深入的細節需要跟義烏市公安局進一步求證。

而義烏市公安局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此案剛交給我們,還在偵查階段,案情相關細節暫不方便透露。就此案本身而言,性質比較惡劣,案情到時候是否會公佈,還要再請示上層的意見。

律師説法不一:私力復仇還是激情殺人?

案件告破之後,不少網友紛紛同情起熊某飛家人的遭遇。那麼,從法律來看,熊某飛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衞性質,是否可以申請減輕處罰?基於含山縣警方公佈的上述案情,澎湃新聞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看看他們怎麼説。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合夥人王錄春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共三款,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衞、防衞過當和無限防衞(或稱無過當防衞)三種情形,其中的正當防衞、無限防衞都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只有防衞過當屬於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事由,而防衞過當是屬於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案中熊某飛殺害凌某青的行為是發生在凌某青睡着後,其殺害行為不屬於“為了他人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熊某飛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當然也不屬於防衞過當,最多是事後防衞,類似於私力復仇,依法不能享受“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寬宥。當然,熊某飛案件如果還有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在最終判決時也不影響其適用。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朱利霞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本案中,熊某飛是在凌某青睡着後,用錘子將凌某青殺害並分屍,屬於“事後行為”。因此,本案中,熊某飛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衞,亦不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但是熊某飛殺害凌某青畢竟事出有因,是在被害人凌某青強姦其妻子、動手打其兒子“忍無可忍”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5年3月份印發了《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的第二十條明確提到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需要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衞因素和過錯責任。

本案中,被害人凌某青強姦熊某飛的妻子、動手打熊某飛的兒子,其行為不僅違背公序良俗且涉嫌犯罪,嚴重破壞熊某飛的家庭關係,在案發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按照《通知》規定,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翟振軼律師:

個人認為熊某飛案件不構成正當防衞。先提煉一下案件與此有關的情節,凌某青強姦了熊某飛的妻子,熊某飛沒有報警,而是忍氣吞聲,致使家庭破裂,妻子離開。凌某青還威脅殺熊某飛全家。凌某青動手打熊某飛兒子,熊某飛趁凌某青睡着後,用錘子將其殺害並分屍。

我們知道,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的一個核心是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在本案中,凌某青強姦熊某飛的妻子,毆打熊某飛的兒子,這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時,熊某飛並沒有制止。當凌某青説出自己殺了前妻時,熊某飛也沒有報案。熊某飛是在凌某青睡着後,用錘子殺害了他,這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衞。

一般來説,被害人有重大過錯和加害者激情殺人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凌某青先是霸佔其母,後又奸其妻,最後還要打其兒,凌某青的行為已經侵犯到了熊某飛一家三代的人身權利,嚴重威脅他們的人身安全,而且熊某飛自身也處在其威脅之中(凌某青揚言要殺他全家)。從這個角度來説,凌某青存在嚴重過錯。

熊某飛長期處在這種不安全的生活氛圍之中,因為自身懦弱,既不敢報警,也不敢反抗,看着自己的親人長期受欺負,而且妻子還離開了,心中累積着長期的壓抑。這次凌某青又打他的兒子,他受到強烈的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為他平時都是不敢反抗的),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在凌某青睡着的情況下當場實施殺人行為,這就是激情殺人。

而這個精神刺激往往和被害人過錯有關。被害人有過錯以及加害者屬於激情殺人,這兩點是熊某飛可以爭取量刑減輕的重要條件。

【編輯:劉歡】

【來源:中新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