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當“結婚黃牛”18個月四婚四離 法院建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男子當“結婚黃牛”18個月四婚四離 法院建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原標題:謊稱未婚、“結婚黃牛”均被法院建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依法建議南京市秦淮區民政局將一名謊稱自己未婚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和一名18個月內與四位女性閃婚閃離的“結婚黃牛”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這是《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實施後,南京法院首次將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線索移送民政部門並建議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為上述文件精準落實提供了一次有益實踐。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女)與案外人李某(男)於2002年3月24日登記結婚,於2020年5月14日經福建省F市某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告王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獲得南京購房資格,謊稱自己未婚,與被告丁某(男)於2017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後於2017年10月13日登記離婚。

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後當日即以家庭名義向南京市房產局申請開具購房證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與案外人南京A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現售合同,購買位於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房屋。原告隨後憑上述購房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向南京市江寧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並辦理了上述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曾先後與包括原告在內的共計四位女性辦理了結婚、離婚登記手續,四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2至7天不等。被告自述,其雖與包括原告在內的共計四位女性先後登記結婚,但並無共同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僅是將結婚登記作為幫助對方取得購房資格的方式,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以家庭名義,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關部門申請了購房證明,在取得購房證明後,遂辦理離婚。

由於原告的行為構成重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秦淮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於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間的婚姻無效。

嚴重失信

但是,原告故意隱瞞已婚重大事實的行為以及被告並無與他人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將結婚作為“幫助”他人規避房產限購政策、取得購房資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為,均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損害了購房等社會公平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為對上述行為做出懲戒,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區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將原被告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就規範婚姻登記及購房證明開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議。

法官説法

實施哪些行為將被民政部門列入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

根據《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的規定,當事人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户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或者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或者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等行為,將由民政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面臨哪些後果?

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予以限制招錄(聘)為國家公職人員、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認證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參評道德模範等榮譽、限制參與相關行業的評先、評優、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共計14項聯合懲戒措施。

婚姻是莊嚴的法律承諾,絕非兒戲!一切不誠信的行為,一切通過“鑽政策空子”實現自身不當目的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代價。請大家對本案行為引以為戒,切莫因為一時投機取巧,讓自己的人生永遠背上信用的污點!

(我蘇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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