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法院存在自11月底、12月初開始的拖延立案等年底不立案現象,最高人民法院11月23日舉行新聞發佈會承諾,人民法院將堅決鞏固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問題。對年底不立案堅決做到零容忍,決不讓“立案難”問題反彈回潮。(11月23日新華社)
近年來,每到年底是法院案件集中處理時期,法官工作比較繁忙,少數法院有一個不成文的潛規則,就是“年底不立案”,讓百姓在這段時期打官司無門,“立案難”問題相對突出。筆者認為,整治“年底不立案”必須動真格,不能讓“年底不立案”妨礙了百姓打官司維權。對此現象零容忍整治的同時,還應找準“病因”對症下藥,才能徹底根治。
百姓打官司維權,就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別是一部分涉及債務、財產等民事訴訟案件,往往時間不等人,早立案早進入司法程序,就能夠及時保全財產、凍結資金,讓結案之後的強制執行能夠順利進行,有力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因為法院“年底不立案”而耽誤了時間,一方當事人就有可能利用“不立案”這一時間的空檔,對其名下的財產、資金進行轉移或變賣,讓最終的判決書淪為“一紙空文”,無法強制執行下去。因此,法院“年底不立案”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年底不立案”何以年年如此?究其根源,主要原因出在對法院的年度考核上。其中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就是年度結案率,如果在年底對百姓的訴狀一律“來者不拒”,這些案件在年內肯定無法審理結案,從而降低了年度的結案率,法院在年度考核中將“失分”,進而會影響到法官等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收入。為了提高年度結案率,於是,一到年底,一些法院就會出現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設門檻、搞變通限制立案等現象,“立案難”問題十分突出。
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因為提高結案率而在年底拒收當事人申請立案的請求。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得延期立案”。然而,時至今日,“年底不立案”依然是普遍現象。一方面,監管部門並沒有動真格零容忍查處,基層法院和法官從自身利益考慮,在僥倖心理下,便採用種種隱蔽的方式或理由不立案、遲立案,讓“年底不立案”的問題不被發現;另一方面,對基層法院的考核方式和指標如果不進行改革,法院為了提高結案率,就很難杜絕各種變相“年底不立案”現象。
筆者認為,對“年底不立案”必須動真格零容忍整治,讓百姓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對症下藥,取消“年度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標,採取更加科學、合理的考核方式。比如,對規定案件辦理或結案的時限,讓法官不再糾結“跨年辦案”問題;從考核案件的數量,轉變為注重辦案的質量,防止追求結案率而草草結案的“濫竽充數”案件,等等。總之,要讓基層法院消除年底立案影響考核的顧慮,及時為百姓立案維權,並充分保證辦案的水平和質量,以彰顯現代法治的公平正義,從而徹底破除“年底不立案”的問題。(丁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