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司法文件出台 證監會將出台配套規則

  本報記者 吳曉璐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紀要》的落實工作,抓緊出台相關配套規則,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建設。

  據悉,《紀要》是2019年12月24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形成的一項重要司法成果。證監會表示,《紀要》的出台,有利於優化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程序、統一法律適用,進一步暢通法治化救濟渠道,提升司法救濟效率,促進形成責任明晰、過罰相當、責權利對稱的治理約束機制,對於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保障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平穩有序化解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紀要》是我國第一部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系統性司法文件,主要從債券種類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對適用範圍進行了限定。從債券種類來説,限於三類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從案件類型來説,也包括三類案件:因債券違約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因發行人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因發行人資不抵債等原因引發的破產案件。

  具體來看,《紀要》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債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訴訟等問題,有利於提高債券持有人的維權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二是規定了債券糾紛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問題,實現案件管轄和審理的相對集中化。三是提出要充分發揮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議事平台作用,尊重債券持有人會議依法依規所作出決議的效力。四是對發行人的違約責任範圍、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因果關係抗辯等問題作了規定,依法提高債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五是對受託管理人、債券承銷和服務機構等其他主體的責任認定作出規定,明確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六是明確了破產管理人的持續信息披露和及時確認債權等義務。

  此外,《紀要》從四個方面專門對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作了特別規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一是《紀要》專門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效力做出了規定,以保障受託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能夠履行參與訴訟、債務重組、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債券持有人會議賦予的職責。二是針對破產案件中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紀要》要求法院在確定債委會組成人員時,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代表人留出席位。三是規定了債券持有人重大事項表決權的保留,為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紀要》明確對可能減損、讓渡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相關協議內容的表決,受託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必須忠實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願。四是為支持受託管理人開展代債券持有人行使擔保物權、統一受領案件執行款等工作,《紀要》對訴訟擔當的利益歸屬和成本負擔等問題進一步進行了明確。

  證監會表示,債券市場平穩運行事關金融穩定全局。證監會高度重視債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積極推動增加風險防控的法制供給,不斷加強債券市場監管執法。同時,證監會將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嚴厲查處重大違法犯罪案件,推動強化民事賠償和刑事追責力度,顯著提升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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