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14日訊 記者劉子陽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範民事訴訟中委託鑑定工作,促進司法公正。《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建立鑑定人黑名單制度,鑑定機構、鑑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台。
《規定》要求,嚴格審查擬鑑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法律適用問題;測謊;其他不適宜委託鑑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鑑定。
《規定》明確,鑑定機構、鑑定人超範圍鑑定、虛假鑑定、無正當理由拖延鑑定、拒不出庭作證、違規收費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鑑定機構、鑑定人予以暫停委託、責令退還鑑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並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鑑定機構、鑑定人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此外,《規定》要求,根據鑑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鑑定材料準備情況,確定合理的鑑定期限,一般案件鑑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鑑定時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鑑定機構、鑑定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鑑定期限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鑑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