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員注意了!這12類違規行為將被處理
◎ 科技日報記者 劉垠
科技人員注意了!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等違規行為,九月起,將面臨相應處理。
7月31日晚,科技部官網公佈《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規定適用於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開展有關科學技術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的處理,具體包括:受託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對於科技人員來説,以下12種行為被列入違規範疇:
1、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
2、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3、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5、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週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6、抄襲、剽竊、侵佔、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7、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8、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9、違反科技倫理規範;
10、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11、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12、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規定》明確,受託管理機構的違規行為包括: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管理資格,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受託管理的科研資金等10種。
針對受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承擔或參加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參與所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中有關論文、著作、專利等科學技術成果的署名及相關科技獎勵、人才評選等11種行為違規。
而對科技活動實施單位來説,12種行為被劃入“紅線”,比如,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未經批准,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並監督執行等。
科學技術活動諮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包括: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資格;引導、遊説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諮詢、評審、評估、評價、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等10種。
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等9種行為,被納入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範疇。
在界定了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科技活動違規行為後,《規定》也給出了相應的處理措施,由輕到重分別為:
警告;責令限期整改;一定範圍內或公開通報批評;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追回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值得關注的是,偽造、銷燬、藏匿證據;阻止他人提供證據,或干擾、妨礙調查核實;打擊、報復舉報人;有組織地實施違規行為;多次違規或同時存在多種違規行為等情形將被從重處理。
來源:科技日報
編輯:嶽靚
審核:王小龍
終審:冷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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