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仁東控股捲入違規擔保,涉及資金15億,公司喊冤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綜合

7月6日,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仁東控股,證券代碼:002647.SZ)公告,近日在相關媒體獲悉公司可能涉及相關訴訟信息,主要是擔保了15億元資產管理計劃,但公司並不知情。值得注意的是,違規擔保事發,相關上市公司否認的情況在A股市場並不鮮見。

捲入15億信託違約案,仁東控股喊冤

仁東控股公告顯示,本次糾紛主要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此前,山西潞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購了大業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大業信託·盛鑫17號單一資金信託合同”,認購金額15億元;該資管計劃的實際投向為晉中市榆糧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山西潞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出具的《擔保函》,顯示仁東控股為上述資管計劃的投資本金15億元、年化8.5%的投資收益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大業信託·盛鑫17號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到期,晉中市榆糧糧油貿易有限公司未能償還貸款本息,因此,山西潞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訴訟。訴請中包含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晉中市榆糧糧油貿易有限公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對此,仁東控股稱,在獲悉此次訴訟事項前,公司不知曉上述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事項,訴訟資料中提及的債務人晉中市榆糧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並非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與公司沒有任何股權或其他控制關係及交易往來。

經自查確認,仁東控股沒有上述訴訟所提及相關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等有關協議,沒有接觸、簽署過上述文件,也沒有相關用印流程。

仁東控股表示,上述訴訟涉及本公司連帶保證責任不合法不合規,且公司對上述訴訟事項涉及的連帶擔保責任並不知情,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中要求公司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不予承認。仁東控股和時任法定代表人閆偉已於7月6日已向浙江省諸暨市公安機關報案,請求立案調查,儘快查清事情原委,切實維護公司及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吉藥控股公章被冒用

像仁東控股這樣遭受“無妄之災”的上市公司,不止一家。

吉藥控股(300108.SZ)發佈2019年年報後不久,就收到深交所年報問詢函,共涉及11個問題,其中最後一個為:“原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王德恆授權律師及吉林金寶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寶藥業”)的法務攜帶吉藥控股及金寶藥業公章私自簽署《和解協議》,為董事長孫軍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請吉藥控股補充説明王德恆是否為孫軍個人償還相關債務,如是,請補充説明相關資金是否來源於吉藥控股及金寶藥業。”

5月26日,吉藥控股在回覆函中否認王德恆為孫軍個人償還債務。但第二天,吉藥控股更正這個問題的回覆稱:“王德恆存在為董事長孫軍個人償還相關債務的情形,償還金額為648.9982萬元。”

因上述《和解協議》的簽署並未按照《公司章程》等內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也沒有經過正常的簽字審批及用印審批程序,因此《和解協議》中提到的金寶藥業代為償還債務及公司提供擔保等相關條款,對公司及金寶藥業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與公司及金寶藥業無任何關聯。

金盾股份遭遇違規擔保,訴訟一波三折

時間再往前,2018年初,金盾股份(300411.SZ)原實控人周建燦偽造上市公司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款及提供擔保後墜樓身亡,金盾股份因此所涉及的四宗案件在河南長葛市人民法院被起訴。

具體看,2018年,金盾集團董事長周建燦突然墜亡,金盾集團資金鍊斷裂。周建燦去世後,金盾股份公告稱,周建燦控制的金盾集團相關人員向公司反映,金盾集團及其下屬子公司在類金融機構貸款以及民間借貸中,借款主體和擔保人出現上市公司。

同年8月,金盾股份披露由河南長葛法院傳送的《民事判決書》。公司因印章被偽造而牽涉到的原告為單新寶、白永峯、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根據判決,金盾股份需履行還款責任,涉案金額約5998萬元。後來,金盾股份提起上訴。

2019年7月4日,金盾股份發佈公告,經許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長葛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上述案件一審與二審判決均認為:“周建燦作為金盾股份時任董事長、實控人、控股股東,在《保證借款合同》中籤字並加蓋被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基於周建燦的權力外觀,已足以讓原告產生合理信賴。無論周建燦所持公司印章真偽,不影響涉案合同對金盾股份的約束力,公司都應承擔還款責任。”

2018年4月17日,金盾股份還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應訴通知書。中財招商訴稱,浙江金盾壓力容器有限公司、周建燦曾與其簽訂借款合同,金盾股份為該筆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一。中財招商起訴要求債務人歸還逾期本金1.9億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相關費用,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9年11月,金盾股份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由原告中財招商對金盾股份的訴訟請求。

杭州中院的判決結果顯示:“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及決策結果屬於應當公開披露的事項,中財招商完全可以通過查詢公司公告發現並無相關信息,並進一步與公司核實,但顯然中財招商在訂立合同時並未對公司的章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等與擔保相關的文件進行審查,而直接接受周建燦代表公司作出表示,其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並無合理理由相信周建燦有代理權,不屬於善意相對人。”

而上述4宗案件也出現轉機,2020年1月2日金盾股份公告,已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長葛四案原告的起訴。河南省高院判決認為:“對於公司印章被偽造案,上虞區公安分局正在立案偵查中,該刑事案件可能影響到對案涉合同效力的判斷。”

以上判決和最高法出台的最新會議文件有很大關係,2019年11月14日,《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對公司對外擔保的合同效力進行了明確,尤其是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問題。

《紀要》提出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並具體規定了債權人善意的認定情形。在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認定方面,主要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16條規定。

《紀要》頒佈前,各地各級法院因對該條規定的理解和適用不一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屢有發生。《紀要》的頒佈,對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進行了統一,尤其在善意和非善意的認定標準上規定比較清晰,可以給各地各級法院作為裁決此類案件提供統一的標準和尺度,對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一定程度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於目前的資本市場而言,除了新《證券法》實施,其他配套法律也在不斷跟進。很多違規擔保系實控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等個人的越權行為所致,而非上市公司行為。因此,個人越權行為的後果不能讓數量龐大的普通投資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