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人社微信公眾號消息,鄧某在一家超市上班,這家超市店對員工實行白、晚班兩班制管理,白班時間為7:30-14:30,晚班時間為14:30-21:30,每班7個小時。上班期間,超市未為員工提供伙食,只是規定了每位員工40分鐘的輪流吃飯時間。鄧某因上班地點離家不遠,平時都是回家吃飯。
一天,鄧某中午回家吃飯後,駕駛着電動車到超市上班。途中,駕車的鄧某與一輛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而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院方診斷,鄧某有骨折,還有多處軟組織擦挫傷。當地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鄧某對該次交通事故無責任。
事後,鄧某被認定為工傷,超市不服上訴,提起上訴。
分析
超市認為
鄧某發生事故時間不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而是私自外出受傷,其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
鄧某每班連續工作時間長達7個小時。其間,超市只提供吃飯時間,不提供伙食,鄧某中午就餐問題屬於正常生理需要和身體健康需要,並非私自外出。此外,鄧某住處離工作地點不遠,騎車僅需3分鐘左右,在超市不提供工作餐的情況下,鄧某為了節約生活開支而回家吃飯亦屬合情合理。
鄧某在合理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被告認定其受傷性質為工傷並無不當。
處理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依法駁回了超市的訴訟請求。
來源:重慶晨報·上游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