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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關係着自然人死亡後財產的傳承,事關千家萬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從1985年起施行的繼承法將被替代。從妥善管理遺產,到減少遺產糾紛,民法典在繼承編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錄像、打印等遺囑形式被認可
【案例】張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親去世,未立遺囑,2015年母親去世前,在兩位好友的見證下,以錄像方式立下遺囑,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間張某一直盡心照料,決定把一套房產留給張某,存款12萬元則留給張某的兩個姐姐。
張某的兩個姐姐認為錄像形式的遺囑並非有效遺囑,父母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
【説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現行繼承法並未明確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民法典對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規範,明確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現行繼承法施行年代較早,錄像、打印等技術手段在當時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補充,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
【案例】李大爺老兩口膝下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個子女平均分配。但老兩口在生命的最後幾年一直住在小兒子家,小兒子對父母悉心照料,盡到了贍養義務。於是老兩口臨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一半財產分給小兒子,這份遺囑有效嗎?
【説法】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雖然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體現了對遺囑人真實意願的尊重。”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表示,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遺囑人需要改變公證遺囑內容的情況,但客觀條件可能使遺囑人無法到公證處訂立新的公證遺囑,導致無法按照其心願變更遺囑。
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
【案例】經營海鮮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車禍身亡,其遺產包括存放在倉庫裏的數噸高檔海鮮。在處理王先生後事期間,其父母和妻子就遺產劃分產生分歧,倉庫內的海鮮無人管理,腐爛大半,損失慘重。
【説法】民法典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遺產管理人的協調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爭執,滿足多元化遺產分配需求,利於社會穩定。
“隨着人民羣眾日益富起來,其去世後留下的遺產類型、數量都有明顯增加的趨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説,通過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從而讓遺產繼承更加順暢地進行,同時有效解決以往在繼承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爭端。
增加繼承“寬恕制度”
【案例】小張不孝順父母,沒有盡到贍養父母的義務,因此父母在立遺囑時並未將小張列為繼承人。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小張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悔過自新,盡心照顧父母,父母決定原諒小張,那麼小張能否重新被列為繼承人呢?
【説法】此次民法典繼承編的一個突出特色,就是設立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在列舉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種行為的同時,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寬恕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王軼認為,“寬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
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選擇
【案例】老張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無兒無女,也沒有可以託付晚年的親戚朋友。在此情況下,老張決定同某養老院簽訂協議,由養老院負責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後財產全部留給養老院,這種做法是否可行呢?
【説法】民法典在現行繼承法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明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王軼介紹,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是現行繼承法認可的一項法律制度。民法典擴大扶養人範圍,一方面反映出我國社會組織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對老年人自身意願的尊重,以及法律對實現“老有所養”目標的積極助力。(記者孫少龍、白陽、黃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