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新規發佈:日漲跌幅限制改為20% 下週一起受理在審企業IPO

重磅!創業板新規發佈!試點註冊制,日漲跌幅限制改為20%,下週一起深交所將受理在審企業IPO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政策正式發佈!

6月12日,《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四部規章出台。

深交所同步發佈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

調整包括,設置行業負面清單;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明確“三個月”的時限要求;允許虧損企業上市;明確日漲跌幅限制將改為20%;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等。

證監會指出,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重點內容:

■ 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區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差異化設置各類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

■深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

■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

■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

■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

■豐富監管措施類型,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精簡優化發行條件

證監會出台的四部規章中,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共七章、九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等證券品種的,適用《創業板再融資辦法》。

二是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區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差異化設置各類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

三是明確發行上市審核和註冊程序,深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同時,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針對性地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五是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就發行價格、定價基準日、鎖定期,以及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交易方式等作出專門安排。

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放寬漲跌幅限制

本次改革完善創業板交易機制,放寬漲跌幅限制,優化轉融通機制和盤中臨時停牌制度。

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要點:

一是提高市場活躍度,將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創業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並設置價格穩定機制。

三是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允許投資者在競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豐富市場流動性管理手段,滿足投資者交易需求。明確深股通投資者可以參與盤後定價交易。

四是促進多空平衡,完善兩融制度機制。創業板註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自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推出轉融通市場化約定申報方式,實現證券公司借入證券當日可供投資者融券賣出,允許戰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份。

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

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原則,創業板公司應遵守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但《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明確公司治理相關要求,並針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作出專門安排。

三是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定位和風險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

四是明確股份減持要求,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

五是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註冊制,並規定重組標的資產要求等。

六是調整股權激勵制度,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範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並進一步簡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本次《保薦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與新《證券法》保持協調銜接,調整審核程序相關條款,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

二是落實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配合保薦工作的相關要求,細化中介機構執業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提高保薦業務質量。

三是強化保薦機構內部控制要求,將保薦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範圍,推動行業自發形成合規發展、履職盡責的內生動力和自我約束力。

四是加大問責力度,豐富監管措施類型,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此外,為做好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具體實施工作,證監會配套制定、修訂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説明書》等六部規範性文件,與《創業板首發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一併發佈。

深交所制定、修訂了業務規則,主要涉及上市條件、審核標準、股份減持制度、持續督導等方面。證券業協會制定了有關創業板發行承銷的自律規則。中國結算制定、修訂了登記結算、轉融通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深交所規則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場反饋意見?

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近300份反饋意見。深交所對市場主體反饋意見逐條梳理評估、認真分析研究,將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充分吸收採納到相關制度規則中,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

發行上市審核類規則:一是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制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在充分體現包容性的前提下,設置行業負面清單,進一步落實創業板改革要求。

二是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在《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設置小額融資適用條件,鼓勵和支持運作規範的優質上市公司靈活、便捷地利用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

三是修改完善審核時限要求。落實新《證券法》相關規定,明確“三個月”的時限要求,保持規則體系協調銜接。四是調整上市委會議相關時間安排。將上市委會議通知時間由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前改為5個自然日前,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五是明確招股説明書引用財務報表有效期。明確發行人招股説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在審核階段,發行人可以申請適當延長,延長至多不超過3個月。此外,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在受理階段,於2020年7月31日前,發行人招股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六是發佈審核銜接安排的通知。進一步提高在審企業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透明度、規範性,明確在審企業審核順序、保薦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時間等事項。

持續監管類規則:一是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調整紅籌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明確股本總額按股份總數、存託憑證份數計算,明確上市條件關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調整紅籌企業交易類退市相關標準。

二是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三是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明確“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時仍應當符合相應的發行條件”,與目前再融資實際執行情況保持一致。

交易類規則:一是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

二是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產品定價效率,將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類份額,以及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漲跌幅調整為20%,具體名單由深交所公佈。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次發佈的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時間不同。其中,備受關注的《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自通知發佈之日起,創業板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深交所自該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深股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盤後定價交易相關規定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及業務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發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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