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嫖宿幼女罪 填補法律法規制度空白刻不容緩
取消嫖宿幼女罪,填補法律法規制度空白刻不容緩!在2日召開的“女童保護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座談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劉曉靜、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強烈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併入強姦罪”。他們建議,應將防性侵教育納入義務教育課程,呼籲加強對未成年人社會監護制度建設,填補法律法規制度空白。
取消嫖宿幼女罪 填補法律法規制度空白刻不容緩
現狀
每天曝光1.38起性侵兒童案
熟人作案佔近九成
“女童保護”是全國百名女記者共同發起的公益項目。座談會上,項目發起人之一、京華時報記者孫雪梅發佈了《2014年兒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兒童案件統計報告》。
報告顯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體曝光的案件達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也就是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羣呈現逐漸低齡化趨勢,尤其以7歲到14歲的小學生居多。
報告分析指出,案件中廣泛存在“兩多發”和“兩薄弱”的現實情況:“家長、學校及社會各界監護缺位下的臨時起意多發,熟人犯罪多發;義務教育小學階段兒童安全監護薄弱,農村地區兒童安全監護薄弱。”其中,農村地區仍然是未成年人監護缺位的“重災區”。
“女童保護”項目統計,2014年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在監護缺位前提下、施害者臨時起意的性侵兒童案件為272起,佔54.08%(公開報道中未提供相關信息的未統計在內)。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表示:“我一直在呼籲,我國缺少公共監護制度。”“女童保護”項目統計,在2014年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442起(公開報道未提及雙方關係的未統計在內),佔總量的87.87%。
呼籲
廢除嫖宿幼女罪
法律制度成為代表委員、專家的討論焦點。與會代表、委員均提到了一個歷年全國兩會都曾被提及的“老問題”:廢除嫖宿幼女罪。
朱征夫、劉曉靜強烈呼籲,應“廢除嫖宿幼女罪,併入強姦罪”。2014年全國兩會上,朱征夫也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提案。當時,他指出,嫖宿幼女罪是將幼女作為“賣淫女”處理,但實際上,幼女未成年,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
朱征夫表示,對這一罪名的廢除充滿信心:“全國人大已給予了積極的答覆,他們也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但法律的修訂有一個週期。”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
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由來已久,而其遲遲未變的一個重要因素,恐怕在於法學家的“角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曾全程參與1997年這一罪名“誕生”過程。他告訴記者,嫖宿幼女曾經一概都按強姦罪論處。“但當年《刑法》修訂時,社會上確實出現了幼女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現象。既然它客觀存在,就不得不考慮,不宜再籠統地概之。”
他指出,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與強姦罪相對應的,而是與一般“不認為是犯罪”的嫖娼活動相對應的。
“如果嫖宿已滿14歲的少女,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對象是不滿14歲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這本身已是一種重罰。”高銘暄教授説,“加上考慮到嫖宿幼女一般發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場所,並且不使用暴力、脅迫、麻醉、引誘等手段,因此當時認為定性為‘嫖宿幼女’,比‘強姦罪’更確切一些。”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是與廢止嫖宿幼女罪的網民呼聲相“角力”的另一個人。在他看來,“嫖宿幼女刑罰過輕”是個偽命題。
“刑罰重不重,不能光看紙面。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他舉例稱,雖然《刑法》規定強姦罪的“頂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適用於3次以上並伴隨暴力的極惡劣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強姦1次、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強姦,多數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貴州習水案中,有3人獲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間。”阮齊林説,考慮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屬於“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經體現得很重了。”
針對15年“頂格刑”不夠高的質疑,阮齊林教授強調,一般公眾並不瞭解,判定某種罪在立法者眼裏“性質嚴不嚴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則更多考慮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這就是為什麼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頂格低”。
“比如《刑法》中規定,綁架罪的起步是10年,搶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們就説綁架罪比搶劫罪性質重。但綁架罪的刑罰裏,沒有死刑,搶劫罪有死刑,因為暴力搶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綁匪不弄出人命來,不會定死罪。”他舉例説。
在阮齊林看來,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經用比強姦罪更嚴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擁有“性處理權”。
取消嫖宿幼女罪 填補法律法規制度空白刻不容緩
案例
全國首例“嫖宿幼女”被判強姦罪
邛崍兩名男子與組織賣淫者介紹來的13歲幼女發生了性關係。一年前,邛崍檢察院對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國首次以強姦罪提起公訴,引發全國關注。昨日,記者獨家獲悉,經過一年的審理,邛崍法院作出判決,在國內首次對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姦罪判刑,並從重處理,分別判兩人有期徒刑5年。
邛崍法院的判決恰好呼應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態,也與司法界、學術界長期對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籲相一致。
專家剖析
嫖宿幼女罪、強姦罪之爭的三大誤解
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爭論多年,昨日,成都商報記者採訪了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葉睿,其從專業角度指出公眾的三大認識誤區。
一、兩罪不是簡單的孰輕孰重的問題
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5年,犯罪主體為16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強姦罪將姦淫幼女作為法定從重情節,最高刑是死刑,並且14歲以上的人也可以構成該罪。
邛崍一案中,楊某慶、楊某忠被判強姦罪,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強姦犯罪情節輕微的,也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而嫖宿幼女罪則至少判刑5年以上。所以不能簡單地説嫖宿幼女罪就一定輕。
二、為什麼公眾普遍認為嫖宿幼女罪輕
葉睿認為,其主要原因在於嫖宿幼女的頂格刑是15年,而強姦罪的頂格刑是死刑。而且近些年出現了一些重大惡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比如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受到嫖宿幼女罪量刑的限制,無法對這類重大嫖宿幼女案嫌疑人進行嚴厲打擊,導致人們認為嫖宿幼女罪輕了。
三、嫖宿幼女罪忽視了刑事被害人的身份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嫖宿幼女罪忽視了這類性侵幼女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身份。如果定嫖宿幼女罪,則變相認定幼女的賣淫身份,無形中將幼女分為賣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這無疑是對受害幼女的二次傷害,這與刑法保護幼女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也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網友聲音
@趙曉寧揹着藍色小妖姬: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這是惡法,必須廢除,應改為強姦罪中加重刑罰的條款或改為強姦幼女罪。這個罪名的存在只會成為中國法律荒唐的恥辱和漏洞
@等待反抗的貓:直接死罪!!!就是定的太輕了所以還有這麼多畜牲,直接死罪,看還敢不敢。
@繼續挖掘機: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已經成為司法缺口。
@開心水中天:支持!早就該廢除了,剽宿幼女罪,將幼女作為“賣淫女”處理,是多麼可笑的罪名!同時建議,將當初誰提議設嫖宿幼女罪的一併追責。
@Schrodinger你的貓掉了:08年第一次知道“嫖宿幼女罪”,不明白怎麼會有這種罪名,更令人作嘔的是到現在還沒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