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張鵬在過去半年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有兩三起高齡老人離婚案件,年齡最大的一起當事人為94歲。張鵬有些納悶,“這麼大年齡,應該好好過啊,怎麼還離婚呢?”
搜索相關案例後,張鵬發現,75歲以上老人離婚案件呈現增長態勢。
高齡老人離婚案件呈現增長態勢
“近五年來,北京二中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有一方為75週歲以上高齡老人的案件共有46件,且數量逐年攀升。這類案件中夫妻間年齡相差10歲以上的有20件,佔43.48%,其中不乏近年來飽受爭議的‘保姆型’婚姻。”張鵬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
關於高齡老人離婚案件呈增長態勢,張鵬認為,主要和老齡社會的到來有關。一些老年人自我意識提升,忍了對方一輩子,孩子大了,不願意再忍受,要過自己的生活。這類案件約佔20%左右,提出離婚的以女性居多。
董某(女,1937年出生)與趙某(男,1935年出生)於1957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子女三人。董某起訴離婚,稱趙某對其進行毆打,肆意製造異味、異物,常因生活瑣事吵架,雙方夫妻感情破裂。
另一起案件中,郭某(女,1945年出生)與王某(男,1947年出生)於1967年舉行結婚儀式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育有6名子女。郭某因家庭瑣事為由起訴要求離婚。
“這兩個案子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沒有判決離婚,二審維持原判。主要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矛盾皆為生活瑣事。”張鵬告訴記者。
高齡老人離婚案件增多的另外一個原因,“半路夫妻”佔比較高,前期缺乏溝通。雙方子女對各自老人意志影響較多,一旦出現矛盾,子女代表老人做決定,不願老人受委屈,離婚的情況較多見。在高齡老人離婚案件中的重組家庭,有近七成為雙方再婚且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半路夫妻”婚前未將財產理清楚,也是造成糾紛的原因。財產較多一方的子女不願意對方分財產,老人再婚後會更容易離婚。
在一起“保姆型”離婚案件中,趙某(女,1958年出生)與王某(男,1944年出生)自由戀愛,於2013年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雙方婚後共同居住宅院拆遷,趙某要求分得拆遷安置房,王某稱趙某不享有拆遷宅院的利益。加之雙方因日常生活瑣事經常產生矛盾,王某遂要求離婚。法院因趙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拆遷安置有其份額,且安置房尚未交付,故判決雙方離婚,未支持趙某要求分得拆遷安置房的請求。
張鵬告訴記者,高齡老人離婚案件中,“保姆型”婚姻約佔兩成左右。這類婚姻,通常開始於女方照顧老人,雙方後來結婚。老人子女通常認為,女方沒有做什麼貢獻,將來還要繼承老人遺產,分走財產,就會讓老人提出離婚。有的是女方提出離婚,主要是隨着老人年齡增長,自己付出越來越多,加之雙方感情並不深厚,對生活感到厭倦。
應協商制定一攬子解決方案,確保老有所養
據介紹,在涉老離婚案件中,約有三成的當事人因疾病纏身、路途遙遠等原因無法到庭。為了方便確有訴訟意願的老年人,近年來,人民法院通過信息化手段,利用雲庭審、微信視頻、雲會議等方式,讓當事人足不出户便可以參加訴訟活動。如果高齡老人無法利用線上方式,法官會親自前往老年人的居所或者醫院,當面詢問其離婚的意願。對於失去表達能力的當事人,也會通過法定程序,在其子女中選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完成訴訟程序。
張鵬告訴記者,75歲以上老人離婚案件容易引發老年人應激致病、家庭對立、房屋騰退等衍生問題,應當引起重視。家事法官在辦理案件時,通常會召集全體家庭成員協商制定老年人生活、養老、醫療、財產分配等一攬子調解方案,確保老有所養。
此外,高齡老人的住房常會涉及承租公房、工齡購房、祖業祖產等特殊類型房屋。婚前財產因沿革久遠,認定困難,共同財產較難區分,調查取證難度大,分割財產時容易產生爭議。“居住權制度是民法典物權編中新增設的一項重要內容,能較好地解決居住問題。如果高齡老人提出居住權的請求,可以靈活運用好居住權制度,切實解決高齡老人離婚後的居住問題。如果老人確實住無所居,可以協調子女、親屬、社會福利機構,多方渠道妥善安排好老人的居住問題。”張鵬表示。
對於老人再婚問題,張鵬建議,子女要站在老人角度多考慮問題。老人不只是需要生活照顧,更需要精神慰藉。如果子女不能陪在老人身邊,不應阻止老人尋找感情依託。如果老年人決定再婚,建議做好婚前財產公證,或者事先訂立遺囑,防患於未然。此外,政府和社會各界應關注養老事業,完善各項老年設施,比如建立老年公寓、老年關愛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更多陪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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