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柳州發佈】;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加愛、覃春團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一案(即“6·3”重大涉黑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中,張加愛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製造毒品罪等多宗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現場(資料圖)
11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上訴
據悉,去年12月1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加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製造毒品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10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覃春團等其餘10名被告人則分別被判處4年至25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涉案房產、車輛、現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張加愛、覃春團等11名被告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對此,自治區高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其中,張加愛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加愛有自首、立功情節,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該案沒有查獲涉案毒品,認定張加愛製毒販毒的數量都是張加愛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數量;該案沒有毒品含量的鑑定結論,判處張加愛死刑立即執行,不符合有關規定;張加愛在2010年毒品犯罪中,買回的海洛因有可能是假的海洛因或者是大量摻假、毒品含量極低的海洛因;張加愛只是出售製毒原料而非指使張加壯製造毒品,據以認定的證據只有張加愛和張加壯的口供,且製毒原料系韋獻能積極向張加愛出售,請求自治區高級法院充分考慮以上因素對張加愛予以改判。
一審宣判現場(資料圖)
終審駁回全部請求維持原判
自治區高級法院經審理查明,相關證據證實公安機關前期已通過偵查手段鎖定張加愛是製毒販毒的犯罪嫌疑人,故張加愛到案後供述相關毒品犯罪事實,是如實供述,不成立自首。張加愛歸案後,只是提供了同案犯韋獻能的姓名、住址,並通過辨認相片予以確認,而沒有當場指認、辨認,或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
自治區高級法院認為,該案雖未查獲毒品,涉案毒品未能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鑑定,但認定張加愛製毒、販毒的事實清楚,認定的證據除被告人供述外,還有販賣毒品的上家,製毒原料的提供者,毒品的生產、銷售者的供述,有相關的交通、住宿、資金往來等憑證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張加愛製毒、販毒從2015年持續至2018年,製毒、販毒時間跨度大,數量巨大,且毒品已通過張加虎等人在社會上銷售,毒品已流向社會,特別是張加愛製造毒品獲得巨大收益,均用於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公司經營、購買房產、車輛等,維繫黑社會性質組織生存、發展,屬於以毒養黑,造成嚴重危害,依法應予嚴懲。原判量刑適當,故對張加愛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此外,對於覃春團等其餘10名上訴人提出的辯解意見,該院均不予採納。
自治區高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各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經廣西高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柳州1號 記者 付華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