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柳州发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加爱、覃春团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即“6·3”重大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张加爱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等多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现场(资料图)
11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据悉,去年12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加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覃春团等其余10名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4年至2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涉案房产、车辆、现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张加爱、覃春团等11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对此,自治区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其中,张加爱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加爱有自首、立功情节,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该案没有查获涉案毒品,认定张加爱制毒贩毒的数量都是张加爱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数量;该案没有毒品含量的鉴定结论,判处张加爱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张加爱在2010年毒品犯罪中,买回的海洛因有可能是假的海洛因或者是大量掺假、毒品含量极低的海洛因;张加爱只是出售制毒原料而非指使张加壮制造毒品,据以认定的证据只有张加爱和张加壮的口供,且制毒原料系韦献能积极向张加爱出售,请求自治区高级法院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对张加爱予以改判。
一审宣判现场(资料图)
终审驳回全部请求维持原判
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前期已通过侦查手段锁定张加爱是制毒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故张加爱到案后供述相关毒品犯罪事实,是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张加爱归案后,只是提供了同案犯韦献能的姓名、住址,并通过辨认相片予以确认,而没有当场指认、辨认,或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该案虽未查获毒品,涉案毒品未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鉴定,但认定张加爱制毒、贩毒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除被告人供述外,还有贩卖毒品的上家,制毒原料的提供者,毒品的生产、销售者的供述,有相关的交通、住宿、资金往来等凭证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加爱制毒、贩毒从2015年持续至2018年,制毒、贩毒时间跨度大,数量巨大,且毒品已通过张加虎等人在社会上销售,毒品已流向社会,特别是张加爱制造毒品获得巨大收益,均用于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公司经营、购买房产、车辆等,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属于以毒养黑,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应予严惩。原判量刑适当,故对张加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此外,对于覃春团等其余10名上诉人提出的辩解意见,该院均不予采纳。
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柳州1号 记者 付华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