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再被港警拘捕,涉嫌去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港獨”分子、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4日到中區警署報到時再被拘捕。警方表示,他涉嫌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據香港星島日報網24日報道,黃之鋒當天中午到中區警署報到,港島總區公眾活動組表示他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將被檢控,警方為他進行筆錄口供和錄像盤問,其間播放4段媒體拍攝的新聞片段,涉及去年10月5日反蒙面法的遊行活動。黃之鋒稱,該案是他去年6月刑滿出獄後第三度被起訴的案件。他聲稱警方和律政司在此時起訴是為迫使他們留在香港,同時減少10月1日的遊行人數。下午4時許,黃之鋒獲准保釋。
香港警方24日稱,去年10月5日一批人在銅鑼灣一帶集結,遊行至中環。有關集結並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所規定的那樣通知警務處處長,屬於未經批准的集結。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經深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24日拘捕兩名涉案男子,年齡分別為23歲及74歲,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23歲男子(指黃之鋒)同時涉嫌在該未經批准集結中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東方日報網稱,另一名被捕男子為“社會民主聯機”成員古思堯,之前有多次侮辱國旗及香港區旗記錄而被法庭定罪及判囚。案件將於9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黃之鋒因違反禁制令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他於2017年7月在香港高等法院認罪,次年被裁定罪成,被判監3個月。此外2017年8月,律政司上訴得直,香港高等法院就複核刑期案改判裁定黃之鋒非法集會罪罪成,由社會服務令改為判處監禁6個月。2018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批准黃之鋒以1萬港元現金保釋,不得離港,2019年5月上訴獲減刑到2個月,但須即時入獄服刑,同年6月出獄。
24日,3名在“修例風波”中涉嫌觸犯暴動罪的人被判刑3年至4年。他們之前承認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一項暴動罪。法官在判決時強調,意圖導致警員受傷的行為嚴重衝擊法治,凡是牽涉大型社會示威活動的案件,法庭判刑時須更着重其嚇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