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下午2時許,北京永定河門城湖景區附近河段,看到3名孩子在水中掙扎,剛剛到達河岸邊的周宏勃等人果斷下水救人。孩子最終全部得救,但周宏勃再也沒有回來。對於周宏勃的見義勇為認定和對其家屬的相關撫卹待遇,備受公眾關注。見義勇為如何認定?見義勇為者可以依法享有哪些獎勵與待遇保障?我們梳理了相關政策。
見義勇為如何認定?
見義勇為是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見義勇為的申報認定,一般由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相關單位和個人,向行為地的見義勇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或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舉薦或者申請。行為地的見義勇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調查,報基金會予以認定。
以北京市為例,按照《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下列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二)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
根據實施辦法,見義勇為由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確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民政部門應當自作出確認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户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見義勇為者享有的權益
《民法典》中的“好人條款”,是見義勇為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基礎。其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除此之外,各地都有對見義勇為者實行精神鼓勵、物質獎勵和提供社會保障相結合的政策,但各地具體規定也不一致。見義勇為行為一經確認,一般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政府給予獎勵,落實相關待遇,頒發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和獎章。有的地方還建立相關宣傳啓動機制,即時宣傳見義勇為事蹟。
北京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屬可享就業扶持等優待
北京市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的主要法律依據主要是現行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和《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北京市民政局內設了見義勇為處,並設有首都見義勇為基金會,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
據介紹,北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全市統一的獎勵標準,即按見義勇為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予每人不低於該數額的一次性獎勵。對未評定為烈士的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以市政府名義發放褒揚金,標準為見義勇為人員死亡時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此外,在落實撫卹、醫療保障、就業扶持等方面,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都依法享有相關優待政策。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其撫卹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就業;願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工商、税務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税費等照顧;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致殘人員及其家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等方面有實際困難的,經區、縣民政部門調查核實,由户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從基金中給予經濟補助,有關部門應當適當減免費用。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 | 作者 李昌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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