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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醫學科研人員發表論文 無實質貢獻者不得“掛名”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網2月20日電 據國家衞健委網站消息,日前,國家衞生健康委、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規範》明確提出,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和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論文、著作、專利等成果署名應當按照對科研成果的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以下為《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醫學科研誠信建設,提高醫學科研人員職業道德修養,預防科研不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的醫學科研行為,是指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及其人員在基礎醫學、臨牀醫學、預防醫學與公共衞生學、藥學、中醫學與中藥學等學科領域開展的涉及科研項目申請、預實驗研究、研究實施、結果報告、項目檢查、執行過程管理、成果總結髮表、評估審議、驗收等環節中的行為活動。

第三條所有從事醫學科研活動的人員(以下簡稱醫學科研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本規範,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追求真理、實事求是,遵循科研倫理準則和學術規範,尊重同行及其勞動,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誇,堅守誠信底線,自覺抵制科研不端行為。

第四條所有開展醫學科研工作的機構均應當遵守本規範,開展常態化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加強制度建設,努力營造有利於培育科研誠信的機構環境。

第二章 醫學科研人員誠信行為規範

第五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要遵循科研倫理準則,主動申請倫理審查,接受倫理監督,切實保障受試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醫學科研人員在進行項目申請等科研與學術活動時,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學歷、工作經歷、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證明、引用論文、專利證明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第七條醫學科研人員在採集科研樣本、數據和資料時要客觀、全面、準確;要樹立國家安全和保密意識,對涉及生物安全、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中,應當誠實記錄研究過程和結果,如實、規範書寫病歷,包括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嚴重的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條醫學科研人員在涉及傳染病、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樹立公共衞生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意識,在相應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開展研究,病原採集、運輸和處理等均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告傳染病、新發或疑似新發的傳染病例,留存相關憑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結束後,對於人體或動物樣本、毒害物質、數據或資料的儲存、分享和銷燬要遵循相應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規定。

論文相關資料和數據應當確保齊全、完整、真實和準確,相關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後1個月內,要將所涉及的原始圖片、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生物信息、記錄等原始數據資料交所在機構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醫學科研人員在動物實驗中,應當自覺遵守《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嚴格選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動物進行實驗,科學合理使用、保護和善待動物。

第十二條醫學科研人員在開展學術交流、審閲他人的學術論文或項目申報書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遵守科技保密規則。

第十三條醫學科研人員在引用他人已發表的研究觀點、數據、圖像、結果或其他研究資料時,要保證真實準確並誠實註明出處,引文註釋和參考文獻標註要符合學術規範。在使用他人尚未公開發表的設計思路、學術觀點、實驗數據、生物信息、圖表、研究結果和結論時,應當獲得其本人的書面知情同意,同時要公開致謝或説明。

第十四條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和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論文、著作、專利等成果署名應當按照對科研成果的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第十五條醫學科研人員作為導師或科研項目負責人,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在指導學生或帶領課題組成員開展科研活動時要高度負責,嚴格把關,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

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須對使用自己郵箱投遞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進行審核,對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複性等負責,並不得侵佔學生、團隊成員的合法權益。

學生、團隊成員在科研活動中發生不端行為的,同意參與署名的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除承擔相應的領導、指導責任外,還要與科研不端行為直接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六條醫學科研人員應當認真審核擬公開發表成果,避免出現錯誤和失誤。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開承認並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十七條醫學科研人員在項目驗收、成果登記及申報獎勵時,須提供真實、完整的材料,包括髮表論文、文獻引用、第三方評價證明等。

第十八條醫學科研人員作為評審專家、諮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參加科技評審等活動時,要忠於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以及保密、迴避規定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諮詢評審意見,不得違規謀取私利,不參加自己不熟悉領域的諮詢評審活動,不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瞭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

第十九條醫學科研人員與他人進行科研合作時應當認真履行誠信義務和合同約定,發表論文、出版著作、申報專利和獎項等時應當根據合作各方的貢獻合理署名。

第二十條醫學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不得虛報、冒領、挪用科研資金。

第二十一條醫學科研人員在成果推廣和科普宣傳中應當秉持科學精神、堅守社會責任,避免不實表述和新聞炒作,不人為誇大研究基礎和學術價值,不得向公眾傳播未經科學驗證的現象和觀點。

醫學科研人員公佈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進展應當經所在機構同意,推廣轉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誇大技術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不得隱瞞技術風險,要經得起同行評、用户用、市場認可。

醫學科研人員發佈與疫情相關的研究結果時,應當牢固樹立公共衞生、科研誠信和倫理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醫學科研人員學術兼職要與本人研究專業相關,杜絕無實質性工作內容的兼職和掛名。

第三章 醫學科研機構誠信規範

第二十三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根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制定完善本機構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辦法,明確調查程序、處理規則、處理措施等具體要求,並認真組織相關調查處理。對有關部門調查本機構科研不端行為應當積極配合、協助。

第二十四條醫學科研機構要主動對本機構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同時應當嚴格保護舉報人個人信息。

調查應當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保障相關責任主體申訴權等合法權利,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應當與涉事人員當面確認後予以公佈。

第二十五條醫學科研機構要通過機構章程或學術委員會章程,對科研誠信工作任務、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揮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諮詢等作用。學術委員會要定期組織或委託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機構醫學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醫學科研機構要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對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應當依法依規對相應責任人嚴肅處理並要求其採取撤回論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七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科研論文和成果發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無實質性貢獻掛名的責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項制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要妥善管理本機構醫學科研相關原始數據、生物信息、圖片、記錄等,以備核查。

第二十八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內醫學科研人員發表論文的管理,不允許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人員獎勵獎金、臨牀工作考核等掛鈎,對在學術期刊預警名單內期刊上發表論文的醫學科研人員,要及時警示提醒;對學術期刊預警黑名單內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不得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將科研誠信教育納入醫學科研人員職業培訓和教育體系,不斷完善教育內容及手段,營造崇尚科研誠信的良好風氣與文化。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國家重大項目、人才項目等重要節點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所在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科研誠信談話提醒,加強教育。

第三十條醫學科研機構在組織申請科研項目和推薦申報科學技術成果獎勵時,應當責成申報人奉守科研誠信,可以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並公示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醫學科研機構對查實的科研失信行為,應當將處理決定及時報送科研誠信主管部門,並作為其職務晉升、職稱評定、成果獎勵、評審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二條醫學科研機構應當對涉及傳染病、生物安全等領域的研究及論文、成果進行審查,評估其對社會及公共衞生安全的潛在影響,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醫學科研機構負責人、學術帶頭人及科研管理人員等應當率先垂範,嚴格遵守有關科研誠信管理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侵佔他人科研成果和謀取不當利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