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擁有4348萬粉絲的女演員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發佈了“尋鴨啓事”:同事的寵物鴨“吉吉”被人抓走,並且公佈了拎走鴨子女子的監控照片。此事馬上衝上了微博熱搜榜。之後,河南省息縣警方表示,這隻寵物鴨已經被宰殺。據悉,這隻寵物鴨是柯爾鴨,在市場上的價格動輒幾千塊,甚至有上萬元的。
從公佈的畫面上看,這名“拎走”或順走天價鴨的婦女面帶笑容,但其“順手牽鴨”行為已經給被害人帶來了嚴重損失,理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能在一些人看來,將在路邊“走失”的鴨子等動物“牽”走的行為算不上什麼犯法,頂多屬於貪圖小便宜。殊不知,該行為已經涉嫌盜竊。雖然一些動物並非圈養在主人家中,但不代表其可以被隨意“牽走”。
因為其所有人並沒有拋棄、遺棄該動物的意思表示,故將其“牽走”“拎走”依然屬於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譬如,行為人看到一頭牛在路邊吃草而未看到主人,顯然不能就此得出“牽牛”屬於拾得遺失物的行為。
但是,即便涉事婦女的行為屬於盜竊,且失竊的鴨子屬於價值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的柯爾鴨,也不能就此得出其構成盜竊罪的結論。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既考察客觀行為,也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只有當主客觀一致時才構成犯罪。就此事件而言,只有當行為人明知或者足以知道其竊取的鴨子價值不菲,方可認定其構成盜竊罪。因為,對於不懂行情的普通人來説,很難想象一隻鴨子會價值幾千元乃至上萬元。也即,這隻鴨子的價值超出了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和認知範圍,進而導致其對盜鴨行為形成了“錯誤認知”。如果依然要求其為此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有違公平正義原則,過於苛刻。當然,這並不代表被害人白白損失了一隻價值不菲的寵物,行為人除應承擔盜竊的治安處罰責任外,還應按照該柯爾鴨的實際價格賠償損失。
總的來説,雖然“順手牽鴨”的行為人可能無需為其盜竊天價柯爾鴨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依然應承擔治安管理處罰責任,面臨最高行政拘留十五天,罰款1000元的處罰。此外,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其被曝光後,又將面臨輿論譴責與道德壓力。這也警示那些愛貪圖小便宜的人,順手牽羊者必將給自己帶來沉重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譴責。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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