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貪心一萬裁剪欠條 換來法院十萬罰單

由 豆更生 發佈於 綜合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李佳

手持百萬級別的欠條,為了再多要1萬元,竟將欠條下半部分的“注:具體數額以財務核實為準”裁剪沒了。貪心的1萬元沒要來,換來了法院開出的10萬元“罰單”。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就單某訴鄂某、馮某合同糾紛一案公開宣判,並同時作出處罰決定,對裁剪證據、隱瞞事實的當事人單某罰款10萬元。

法院查明,該案系合同糾紛,雙方之間存在長達6年左右的服裝經銷、代銷關係,陸續形成貨款及欠款近百萬元。2016年1月1日,雙方曾對賬,被告鄂某、馮某在一張名為“欠條”的字據上簽字按手印,後單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還款1007300元並支付利息。

被告鄂某、馮某到庭後卻指出,原告單某對這張欠條動了手腳,法官看到的只是原始欠條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關鍵內容單某並未向法院提交,其並不認可該結算金額。經主審法官詳細詢問並責令單某説明情況後,單某表示確有欠條下半部分,但因欠條被水浸濕所以才撕掉了,並隨後提交了欠條的下半部分。經查,該部分欠條載有“注:具體數額以財務核實為準”的內容。

經豐台法院進一步核實查明,該爭議欠條所載金額1007300元形成之後,雙方另有對賬,金額為997356.6元,故該證據材料的採信與否對於本案事實的認定及判決結果具有重要影響。結合其他證據,豐台法院一審判決鄂某、馮某應支付單某合同款997356.6元,單某認可一審判決。針對單某裁剪證據、隱瞞事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豐台法院依法對單某罰款10萬元,目前單某已繳納罰款同時提交異議申請書。

法官庭後解釋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真實、完整。本案中,在書證下半部分所載內容對其餘內容有所影響,特別是有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單某僅截取上半部分提交法院,且未就該關鍵證據的不完整性向法院作出説明,明顯具有隱瞞事實的性質。同時,單某在書證被水浸濕後的處理方式明顯違反常理,其在起訴時完全可以將兩部分拼接還原後,複印完整的文本提交,以如實反映事實全貌。單某隱瞞剪裁的事實,直至開庭審理階段法庭責令説明理由時才作出上述“解釋”,缺乏説服力。

據此,法院對單某提交的欠條上半部分不予採信,對其以此證明雙方結算金額為1007300元的意見不予採納,並對單某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作出了處罰。(徐偉倫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