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末,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孟慶傑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孟慶傑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如今,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孟慶傑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審刑事判決書,孟慶傑涉案的詳細信息也被公之於眾。
原農商行支行行長因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被判刑
2019年8月27日,青島李滄區檢察院發佈,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孟慶傑因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由李滄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個月後,孟慶傑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被依法提起公訴。
直到2020年11月,12309中國檢察網消息顯示,孟慶傑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孟慶傑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受賄千萬、黃金八公斤,還有車子、車位和房產
孟慶傑於2001年2月任青島市城陽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業務科科長;2005年5月任青島市城陽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城陽合作銀行副主任、副行長;2012年8月任青島市農商銀行城陽支行副行長;2013年4月任青島市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2016年3月任青島市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
在任期間,孟慶傑犯下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法發放貸款多項罪名。其中:
於2015年至2019年,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業務審批、幫助購買網點房等方面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68.476553萬元、美元32萬元。
2005年至2013年在擔任青島城陽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信貸業務科科長、青島市城陽農村合作銀行副行長、青島市農商銀行城陽支行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貸款業務審批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1.4771萬元。
另外,孟慶傑還存在向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博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青島統業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國際橡膠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及關聯企業違法發放貸款等行為。2017年,孟慶傑在擔任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行長期間,收受王某、薛某等人賄賂,在明知統業集團控制的青島達安錦園置業有限公司、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博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不會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貸款用於償還統業集團所屬其他多家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利息的情況下,仍審批同意向青島達安錦園置業有限公司違法發放貸款人民幣7500萬元、以及審批同意向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博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發放貸款人民幣3.4億元。
在孟慶傑收受賄賂的細節中,其非法收受的財物可以説種類相當豐富。除了價值數百萬的人民幣、美元、銀行卡之外,孟慶傑還曾收受黃金8公斤、別克GL8商務車和別克君越轎車。此外,孟慶傑還收到過2個車位,並已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過3套房。
其中,2015年至2019年期間,孟慶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五次收受青島統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送的人民幣現金共計190萬元、黃金8千克(價值人民幣226.456萬元),併為統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
另外,2016年至2018年,孟慶傑為青島金鳳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薛某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在青島農商銀行黃島支行的貸款業務方面謀取利益,期間孟慶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四次收受人民幣現金共計30萬元、美元30萬元和別克GL8商務車一輛(價值人民幣44.250553萬元)。
被判十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罰金五十萬,並追繳違法所得過千萬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慶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身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慶傑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該部分受賄事實系索賄,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孟慶傑到案後,能夠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受賄事實,系坦白,應從輕處罰;該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從輕處罰,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孟慶傑到案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慶傑到案後主動交代違法發放貸款的事實,系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綜上,考慮到被告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情節輕微,系自首,且放貸行為並未造成銀行經濟損失,不需要判處刑罰,對違法發放貸款罪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最終,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孟慶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對被告人孟慶傑違法所得人民幣919.953653萬元、美元3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曹立媛
來源:作者: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