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滕晗
7月23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情況。司法部立法四局負責人郭文芳介紹,此次修訂增加了行業禁入制度,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如果被吊銷了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另外,如果因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司法部立法四局負責人郭文芳(圖片來源:國新網)
據悉,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條例》)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共五章四十五條,重點體現了與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銜接。
郭文芳表示,《條例》在修訂中進一步明確了有關主體責任,完善了執法手段,在法律責任部分的制度措施包括加大對生豬屠宰活動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出廠肉品沒有經過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還有拒不履行問題生豬產品召回義務和報告義務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違法行為,《條例》修訂過程中規定了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定點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在規定罰款的額度時,把罰款額度提高到可達貨值金額的30倍。
在修訂過程中,《條例》與食品安全法相銜接,規定了對出廠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或者未經檢驗就出廠豬肉產品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等違法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豬屠宰過程中,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郭文芳強調,此次修訂增加了行業禁入制度,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如果被吊銷了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另外,如果因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