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薇)本市在探索市場監管領域柔性監管新方式上將又有新舉措,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近日,由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清單》),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清單》共提出10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涉及廣告、價格、企業監督、產品、計量、認證、商標、專利等8個業務領域。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3月4日至3月15日。
《清單》明確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適用條件以及涉及的法律規範。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適用條件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基本條件,第二種是特殊條件,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需同時滿足時才可適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基本條件分為三點:一是屬首次發現,二是違法行為主體已自行糾正或者改正違法行為,三是未造成危害結果。同時,根據不同的業務領域特點,部分設置了特殊條件,如:在廣告領域,對屬於《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不能適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在企業監督領域,對無照經營行為規定了“經營活動不涉及許可事項或者已經取得許可”的特殊條件。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如果在執法時,涉及以下條件:首次被發現;經營活動不涉及許可事項或者已經取得許可;已停止違法行為或正在辦理登記且符合登記條件的;未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輕微,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讓行政執法更有温度,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從2020年開始進行了探索。2020年8月6日市市場監管局正式印發《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成為本市第一家試點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的政府部門。《糾錯清單》具體明確了79種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共包括兩類:一類是法律規定中有具體罰則,但是由於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另一類是法律法規規定先行責令改正,及時改正之後則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