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遛狗撲倒他人 被判賠償七萬餘元

公園遛狗撲倒他人 被判賠償七萬餘元

現如今養狗的的人越來越多,但也因此會經常出現各種糾紛,一旦造成嚴重後果,索賠也很難得到滿意的結果。日前,固鎮法院審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案。

洪某科在廣場公園晨練時,蔣某保亦在廣場遛狗,兩人接近時,洪某科被蔣某保牽着的狗撲倒,造成洪某科受傷。洪某科後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洪某科左股骨徑骨折,住院14天后病情相對穩定後出院。洪某科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由蔣某保預交,洪某科出院後,蔣某保拿洪某科相關醫保手續與醫院進行了結算。訴前,洪某科傷情、護理期等鑑定,鑑定意見為:洪某科本次摔傷,構成九級傷殘,護理期評定為150日,營養期評定為180日,花去鑑定費1300元。另查,蔣某保事發當天所遛的狗的飼養人為蔣某珊,事發時該狗是由其父蔣某保代為飼養、管理。

法院認為,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洪某科提供的接出警情況登記表、證人證言能夠證實洪某科是被蔣某保所遛的狗撲倒,並導致其受傷。蔣某保遛的狗雖為女兒蔣某珊所有,但事發前,蔣某珊已將該狗交給蔣某保、楊某代為飼養管理,作為肇事的狗實際飼養、管理人,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故對於洪某科的損失,蔣某保、楊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1445元。

來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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