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築牢反家暴防線!桃江法院發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桃江縣人民法院發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熊某及其家人進行人身安全保護,同時分別向轄區內派出所、社區居委會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予以協助執行,為遭受家暴的熊某築起了一道“安全牆”。

熊某與瞿某經人介紹認識,短暫瞭解後,於2021 年2月登記結婚。2022 年5月26日,二人發生激烈爭吵,爭吵過程中,瞿某先是用手扇打熊某臉部,後又將熊某推倒在地上,腳踢其胸口肚子,致使熊某鼻子出血,面部、手部、腳部等多處部位受傷。熊某報警後,公安出警並對瞿某進行了教育訓誡。但沒想到瞿某屢教不改,7月 16 日凌晨再次對熊某實施了家暴,並揚言要殺熊某全家,此次家暴導致熊某口腔出血,手部、腳部、臀部等多處受傷。為保護自身合法的人身權利,熊某向桃江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審理查明被申請人瞿某在與申請人熊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使得熊某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申請人熊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承辦法官在積極瞭解實際情況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之規定,裁定對熊某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予以了支持。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間因愛而結合,家庭暴力不僅會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的侵害,更不利於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的健康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和諧。家庭是温暖的港灣,不是充滿硝煙的戰場,面對家暴,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權益,不要隱忍,不要沉默,要勇於反抗,勇敢説不!

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有什麼用?

如何申請?

九問九答帶你瞭解

法官説法

1.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

2.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①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之間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家庭暴力”。)

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③有具體的請求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3.怎樣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①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②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③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根據當事人意願,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當事人請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證據有哪些?

①當事人的陳述;②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③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④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⑤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⑦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⑧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⑨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⑩傷情鑑定意見;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5.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多久作出相關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6.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哪些保護措施?

①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③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④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二)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7.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為多久?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8.人身安全保護令怎樣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等應當協助執行。

9.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有法律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審核:周 娟

責編:顏志軍

編輯:李燕妮

總931期

2022年第524期

【來源:桃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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