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受賄224萬!私藏584發槍彈!大理州公安局原副局長劉文章獲刑9年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綜合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24.925萬元;違反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797.6萬元;在家中私藏槍支、彈藥,藏匿“64式”手槍子彈144發、“77式”手槍彈匣5個、槍套1個……這個人,就是曾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長的劉文章。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劉文章受賄、濫用職權、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任職期間

  收受他人賄賂224.925萬元

  劉文章,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漢族,雲南省麻栗坡縣人,大學文化,原系大理州公安局保留正處級待遇幹部,曾任大理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交警支隊長等職務。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劉文章在擔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長,大理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24.925萬元。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梳理判決書發現,劉文章的受賄事實共有8項,受賄的時間跨度長達17年。劉文章利用職權便利,在二手車業務、道路清障施救服務業務、經營駕校等方面為這些行賄人提供幫助,並多次收受對方以過節費名義賄送的現金。

  2004年至2011年間,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經營二手車業務和報廢車拆解業務的張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

  2011年至2016年間,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段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5萬元,併為其購買和經營道路清障施救服務公司提供幫助。

  2011年至2016年間,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鄧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2萬元,併為其購買和經營駕校提供幫助。

  2002年至2006年間,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承建大理州交警支隊科技綜合大樓項目的李某送給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

  違反規定

  造成國有資產損失797.6萬元

  判決書顯示,2001年至2013年間,劉文章在擔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長、大理州道路交通安全協會會長期間,違反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797.6萬元。

  大理州機動車駕駛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大理州駕校”)系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下屬的國有事業單位。

  2004年,大理州駕校校長邢某向支隊提出出資購買、更換教練車。2005年4月11日,劉文章通過召開專題會議,決定向支隊民警、職工家屬參股分紅的大理祥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達公司”)通過租賃的方式解決。後祥達公司、大理興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先後共計出資人民幣361萬元購買50輛車提供給大理州駕校,車輛產權登記於大理州駕校名下,並由大理州駕校承擔車輛購置、落户税費和產生的成本及所有費用。

  2005年至2012年間,大理州駕校以車輛租賃費、一次性租賃費、殘值轉讓費等名義支付給祥達公司和興達公司共計人民幣1068.6萬元。在大理州駕校具有購置資金以及祥達公司和興達公司僅出資購車的情況下,卻以租賃車輛的名義支付高額費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707.6萬元。

  另外,2012年間,劉文章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在未經財政、國資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籤批同意將大理州機動車駕駛職業培訓學校應當上繳財政的税後利潤人民幣90萬元轉移到大理州道路交通安全協會。該款被大理州道路交通安全協會用於下屬大理福善交通安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活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90萬元。

  家中藏匿

  5.6運動氣槍1支、5.6運動長彈440發

  2019年10月18日,大理州監察委調查組工作人員依法對劉文章位於大理市的住所進行搜查,在其住所地下室、二樓卧室牀頭櫃、三樓書房組合櫃查獲劉文章收集並藏匿的“64式”手槍子彈144發、“77式”手槍彈匣5個、槍套1個、彈匣套1個、5.6運動氣槍(含槍袋)1支、5.6運動長彈440發、5.6運動氣槍彈2盒。

  2019年11月5日,大理州監察委將上述物品移交大理州公安局槍支管理部門。

  2019年10月17日,大理州監委對劉文章職務違法一案立案調查,於2019年10月18日決定對劉文章採取留置措施。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20日決定拘留,4月2日決定逮捕。

  另查明,訴訟過程中劉文章家屬代為退繳全部涉案贓款224.925萬元。

  法院判決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9年

  2020年5月18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文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4日,大理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公訴機關認為,劉文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24.925萬元,受賄數額巨大;違反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797.6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民用槍彈440發、私藏軍用槍彈144發,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

  2020年8月11日,大理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文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罰金3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224.925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