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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改對教師影響幾何四個關鍵詞透析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原標題:教師法修改對教師影響幾何四個關鍵詞透析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江蘇省如皋市安定小學教師在給學生講解健康知識。 本報通訊員 徐慧 攝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1993年教師法的頒佈標誌着教師的法律地位得以確立,為我國教師隊伍制度化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20多年來,我國教育發展形勢以及教師隊伍建設狀況都發生了巨大變化。

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9章57條,對總則、權利和義務、資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養和培訓、保障和待遇、獎懲和申訴、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徵求意見稿歷經多年打磨,內容上較為完善,結合當前教育發展情況對教師權利義務、資格准入、聘任考核、保障待遇等方面均作出較為細緻的規定,回應了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的重點問題。

關鍵詞一:教師學歷

“我國專任教師總數由1993年的1097.89萬人提高到2020年的1792.97萬人,增長63.31%。教師學歷水平不斷提升,1993年至2020年,小學教師學歷合格率從84.7%提高到99.98%,初中教師學歷合格率從59.9%提高到99.89%,高中教師學歷合格率從51.5%提高到98.79%,幼兒園教師專科以上學歷佔比從2.8%增長至85.75%,小學教師本科以上學歷佔比從0.18%增長至66%,高中教師研究生學歷佔比從不到1%增長至11.47%,高校具有博士學位教師佔比從1.7%增長至27.75%。”10月21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教育部部長懷進鵬所作的《國務院關於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提到了這樣一組數據。

“這是我國教師隊伍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的有力體現。”在儲朝暉看來,教師是提高教育質量的關鍵,沒有高水平的教師隊伍,很難構建健康的教育生態,也難以應對日益複雜的教育任務。

此次徵求意見稿提高了教師的學歷門檻,對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提出了較以往更高的要求。

徵求意見稿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範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與現行教師法規定相比,變化幅度較大的是小學教師的准入門檻,從現行“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提高到了本科及以上學歷。

“這是在我國高等教育普及化時代下的大勢所趨。”儲朝暉指出,2020年,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已達54.4%。在這種背景下,教師的學歷准入門檻仍停留在“中等師範學校畢業”顯然偏低。修訂教師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建立與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相適應的高質量教師隊伍。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師發展研究所所長易凌雲指出,提升教師學歷要求是高質量教育發展的內在要求,學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師在職前階段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儲備水平,對學歷要求的提高就是對教師專業素養要求的提高。

在提高學歷門檻的趨勢下,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提醒要避免出現學歷高消費問題,建設高質量的教師隊伍,提高准入學歷門檻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營造教育家辦學的環境,保障教師待遇與權利。

關鍵詞二:教師特殊身份

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提出要明確教師的特別重要地位,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

這一要求在徵求意見稿中得到落實。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範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

“明確教師的特別身份,對保障教師權益極為重要。”熊丙奇以徵求意見稿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的規定為例稱,在保障教師工資待遇方面,現行教師法中也有“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的規定,但由於教師國家公職人員身份未在法律中得以確認,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對教師待遇的保障力度不如對公務員的保障力度。如今在徵求意見稿中予以明確,將強化對教師待遇等權益的保障。

熊丙奇注意到,徵求意見稿第三十八條將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納入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行列之中,這意味着在待遇標準方面,將幼兒園教師與義務教育教師同等對待。

近年來,針對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偏低導致的人員流失等問題,有專家建議將幼兒園教師和義務教育教師同等對待。在熊丙奇看來,當前仍在制定中的學前教育法草案並未明確提及學前教育教師的工資保障標準,此次徵求意見稿中率先明確了幼兒園教師工資的待遇保障標準。

關鍵詞三:教育懲戒權

一直以來,有關教師懲戒權的問題都是討論熱點。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懷進鵬在所作報告中提及教師法修訂要增加教育懲戒權,再次引發教育界的廣泛關注。

徵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將“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納入教師享有的基本權利中。

去年12月,教育部頒佈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定義、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要求等。

在儲朝暉看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教育懲戒,既是育人的一部分,又是維護教學秩序的需要。此前雖然出台了相關規範,但不少教師仍有顧慮,而從法律上明確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是對教師職務行為的認可和保護,有助於教師依法行使懲戒權。他建議結合實際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執行細則,助力教師正確行使這項權利。

在教師基本權利方面,熊丙奇還關注到了賦予教師的教育教學自主權。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將“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並獲得相應設施設備支持和資源保障”納入教師的基本權利中。

與現行規定相比,熊丙奇認為,在我國當前正在推進“雙減”,實現給學生減負的目標之下,必須發揮學校教育主陣地的作用,這對教師針對學生不同情況因材施教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教師沒有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就無法進行教學創新,中小學辦學難免會“千校一面”,因此通過立法來保障教師教育教學自主權的落實至關重要。

關鍵詞四:國家教師獎

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擬增設國家教師獎也引發了關注。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在易凌雲看來,設立國家教師獎,並非獎項名稱就叫“國家教師獎”,而是指一種層級、一種類型的獎勵和榮譽。他認為,此內容如果最終通過,國家將會對此有制度上的設計,具體實施時應有更詳細的規定,包括獎項名稱、評選週期、範圍、流程、標準等。

“制定國家層級的教師專門獎項有助於提高教師的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地位,激勵教師工作積極性。”儲朝暉指出,獎項在制度設計上一定要保證科學、公正、公開,避免因獎項評選滋生其他問題。(趙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