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電動車的街坊看過來!
今年7月1日起
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將正式施行!
其中明確
攜帶電動車及電池
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
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
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户將承擔法律責任
進一步聚焦電動車消防安全並提出相應要求
《實施辦法》規定了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為其充電。
《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和進入電梯轎廂的,被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單位將被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個人將被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針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和人員密集場所
《實施辦法》明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築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無法設置或者改造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明確房東消防安全責任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明確細化建築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並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
也就是説,租客可以對房東進行監督,可根據《實施辦法》追責。
多產權建築實施統一管理
進一步明確房屋出租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並且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承租的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屬於多產權建築的,相關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確定或者委託統一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分隔設施。
物業未履行消防責任最高罰5萬元
樓道堆放大量雜物、滅火器破損
消防車通道被私家車佔用
電動自行車或電池進樓入户了
向物業投訴的時候
得到“管不了”的無奈答覆?
7月1日後
物業的消防義務被明確
“撒手不管”的很可能會被處罰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要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擅自改變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報告政府及街道相關機關依法處理。同時,明確了非居民住宅區委託物業服務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也應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補充規定了物業服務人發生變更的,原物業服務人與新物業服務人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交接、配合要求。
《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針對物業服務人在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管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管理以及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保持等方面未履行勸阻和制止等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明確了相應的處罰。針對屬於單位的物業服務人,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五萬元的罰款。
此外,《實施辦法》還增加規定公民應當掌握必要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識。
電動車既要停的安全
也要行的安全
去年下半年以來
廣州部分重點路段
已試點建設電動自行車抓拍設備
進一步規範了電動車出行
將加大試點力度探索電動自行車非現場執法
2021年下半年以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分別與5家企業,在中心五區選取了部分重點路段開展電動自行車抓拍設備試點建設。但因缺乏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自動抓拍系統建設國標等問題,目前國內其他城市在電動自行車非現場執法方面,仍多處於測試和試點階段。
下一步
廣州將加大試點力度
探索電動自行車非現場執法
為道路安全保駕護航
編輯 | 劉芳
責編 | 吳美美、田心君
來源 | 中國廣州發佈
【來源:廣州海珠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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