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後,關於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向對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這一點,不少人存在疑問。最近,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就首次審結了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就是涉及全職太太的離婚案件。
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男方給付女方家務補償款5萬元。這一判決,衝上了微博熱搜。
具體是怎樣的案子?為什麼會有“家務補償”?這5萬元的計算標準又是怎樣的呢?
全職太太離婚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法院判決男方給付5萬元
2015年,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2018年,雙方開始產生矛盾,並於當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後,孩子一直隨王女士居住生活。
陳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後來又撤回了起訴。2020年,他再度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了陳先生的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先生撫養,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妻子王女士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而且,婚後王女士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財產,並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這一次,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則由雙方平均分割。而對於王女士要求的補償款,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主審法官: 家務勞動有無形的財產價值
為什麼會這樣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專門審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審理了這個案件,主審法官、副庭長馮淼對此作出解讀回應。
主審法官馮淼:這個案子一審判決離婚,是因為原告在第一次離婚起訴撤訴,第二次離婚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之後,第三次又提起了離婚的訴訟,這種情況下已經表示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的條件,所以最後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本案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家庭勞動補償”。案件判決公佈後,網上有不少討論,有人認為判5萬元太少了,還不夠請保姆的錢;也有的人有疑問説,既然夫妻分工,家務勞動算是分工的一種,離婚時財產一人一半,為什麼還有補償一説?對此,馮淼給出了詳細的解釋。
主審法官馮淼: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主要是對現存的有形財產的價值進行分割。而家務勞動它可能形成的是無形的財產價值,比如説配偶另一方個人能力的提高,個人學歷的增長,這些在有形財產當中都是無法體現出來的。
其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並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經廢止的《婚姻法》曾規定,一方主張離婚家務補償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
但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一般人不會在婚前去設定這樣一個協議,婚後財產等於“左口袋進,右口袋出”,夫妻之間並不會算得那麼清楚。於是,這條規定實際上長期處於休眠狀態。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中有了新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決的重要依據之一。
賠償5萬元少不少? 法官:判決時考慮到四個因素
當然,網上也有很多人在討論:5萬元的補償是否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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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淼表示,每個家庭都不一樣,很難有統一標準。在《民法典》大框架下,這個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權,5萬元的經濟補償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因素:
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 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 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 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過,馮淼表示,在《民法典》將適用條件放寬之後,肯定相關的案件會有所增加,“但在實踐當中,如何確定這個案件的補償數額,也需要不斷地積累經驗。”
採訪中,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長吳奕晗建議,步入婚姻以後,要學會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長的關係,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機會,保持經濟獨立。“彼此之間也要給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幸福美滿的家庭需要共同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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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家務補償!網友:太少!主審法官回應)
來源:中央廣電總枱中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