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終院撤銷保釋,黎智英高院申請保釋再被拒!
【環球網報道 記者 尹豔輝】2月18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亂港分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再度提出的保釋申請案。據香港“東網”等港媒消息,黎智英今日(18日)再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彭寶琴聽完雙方陳辭後拒絕其申請,黎智英繼續還押。
官司纏身的香港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須還押候訊。他去年底曾到高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一度準他以現金1000萬港元和不得離家等多項條件保釋,但終審法院已裁定李運騰犯錯,撤銷黎的保釋,釐清涉國安法案件的保釋原則,而黎的保釋問題則交由裁判官、區院法院或高院原訟庭法官再處理。據香港“東網”報道,黎智英今早(18日)再到高院申請保釋,他在早上近9時由囚車押送到高院應訊。該申請交由香港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彭寶琴處理,法官並下令傳媒不得報道保釋程序的內容。
報道稱,黎智英原本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於裁判法院被拒保釋,後獲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上星期終審法院裁定李運騰法官做決定時法律上犯錯,撤銷他批准保釋之判決。黎今天原本同時就欺詐罪與香港國安法控罪,分別提出兩個保釋申請。不過其大律師在庭上決定,撤回關於欺詐案的申請,只集中處理香港國安法控罪的保釋要求。
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香港國安法第42條為保釋申請加入了更嚴格的門坎要求,“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批准保釋的先決條件,法官必須先確定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者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如果法官在考慮保釋條件和其他相關數據後,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者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便應拒絕其保釋申請。而根據法例,被告有權每8日上庭一次,重新要求保釋。